004 共同犯罪情形下转化型杀人罪的认定 (文/吴小军 解帅)
【裁判要旨】多人共同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中,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只要其具体实施了拘禁行为,并且采用暴力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8条第二款规定的转化型故意杀人罪。
注1:《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注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3:《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05 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 (文/廖丽红 方晓泽)
【裁判要旨】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可以认定为基层组织人员。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应当从实质上判断行为是否体现政府的管理意志,注意从行为人所从事的公务性质、内容、来源进行区分。虽然基层组织人员协助非政府部门完成某一实施阶段的工作,但整体上该项目属于政府管理,并非属于村民(居民)自治范围的内部事务,也应当认定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注4:《刑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注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 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 代征、代缴税款;
(六)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006 以虚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诈骗数额认定 (文/楼炯燕)
【裁判要旨】行为人用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债权人支付所欠货款,同时又从债权人处骗得找零的钱财,事后在债权人发现系假票后又出具欠条,对所欠债务重新予以确认。抵扣的货款并没有实际遭受损失,行为人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实际骗取的找零款。
007 正当防卫的认定程序 (文/张时贵 郑丹彦)
【裁判要旨】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中,全面查清事实是为案件准确定性的前提。一个危害行为符合刑法分则中某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不等同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就是法定的正当化事由之一。在考察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既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又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注6:《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