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4期之商事审判
【商事审判】
014 股权转让人意思表示的认定 (文/八晶焱·二审承办人石艳明)
【裁判要旨】认定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人是否具有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首先应当从其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及效果意思方面进行考量,在转让人不具备转让股权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时,仅因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出示了转让人身份证原件,不能推定转让人具有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对股权变动的影响应区分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在第三人善意取得被转让的股权后,被冒名转让股东可向冒名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015 强行平仓不及时致穿仓的损失承担 (文/辛野)
【裁判要旨】客户操纵期货价格的行为与期货公司强行平仓不及时造成的穿仓损失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期货公司以侵权之诉要求客户承担穿仓损失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从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出发,期货公司强行平仓不及时造成的穿仓损失系依据期货经纪合同履约造成,与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有关,因此期货公司可以通过合同之诉主张权利。但在极端市场行情下,期货公司已及时作出强行平仓行为,但因市场流动性不足所造成的穿仓损失,由于期货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反而客户应既未及时追加保证金亦未按约定自行完成平仓,存在违约行为,故此时穿仓损失应当由客户承担。
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16 决算期届满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最高额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效力 (文/胡淑丽)
【裁判要旨】最高额保证中,决算期届满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保证人清偿债务,债权人接受清偿的,该清尝行为应认定为保证人履行最高额保证责任,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剩余保证限额应扣除该清偿金额。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注: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017 国际商事仲裁裁判国籍籍属的认定 (文/季境 温志军)
【裁判要旨】本案所涉仲裁裁决是国际商会仲裁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审查并确定是否应执行仲裁裁决。
018 合同义务不能成为附解除条件合同的失效条件 (文/王锦辉)
【裁判要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系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一旦该条件满足,当事人即可按约行使解除权。该解除系形成权,应在一定期限内主动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约履行义务的,协议失效,该“失效”实际上是赋予相对方为维护自己利益而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并非《合同法》规定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解除条件成就时的“失效”。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不能成为附解除条件合同的失效条件。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注:(原文摘录)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我国所适用的是《合同法》第45条。……故所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求: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且不确定;二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三是合法的事实;四是所附条件不能与合同内容相矛盾,特别是不能将合同约定的义务作为所附条件。
注:(原文摘录)而对有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所适用的是《合同法》第93条。……该解除合同的条件实质上应当理解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约定解除是一种与法定解除并列的合同解除的类型,系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关于解除权保留的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保留解除权的意思表示被称为解约条款。解除的原因多为债务的瑕疵履行。
注:(原文摘录)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就自动失效,与当事人自由意志无关,也无需通过当事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来完成。……而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还必须要有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来完成,即要向相对方发出正式的解除通知,相对方在收到解除通知后,方能实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解除通知是行使解除权的法定方式,不履行则不产生解除的后果。而附解除条件合同的失效告知,则并非权利行使方式,而是合同履行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稳定高效的交易习惯所产生的互相协助义务,以便于让当事人对合同所涉权利义务的履行状态及时有效确定。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注:《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