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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2019-06-25 16:04 次阅读

根据刑法典的有关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否则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因此,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属于情节犯,但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未做具体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01213日法释(2000)45]第十一条规定:“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规定》实际上还是没有对“情节严重的”用语作出合理的解释。有观点指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上述财产数量大的;影响十分恶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①还有观点认为,“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数额大,给当事人以及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因此,对于“情节严重”在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值得探讨。

     在对省内2016年及2017年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后,发现实践中被告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多数基于以下两种情形:第一,被告人将已经被查封的财物出售给第三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第二,被告人擅自转移已经被查封的财物,导致涉案财产减少或灭失,无法执行。法官在判决书对于以什么样的标准界定“情节严重”并没有进行详细表述,一般简单表述为“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主观恶性较大、情节严重”。因此,可以认为,在此类具体案件中,对于“情节严重”这一标准,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考察以下情节:(1)被告人多次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财产的行为;(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数量较大;(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行为造成损失的数额较大;(4)行为人所实施的非法处置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5)非法处置涉案财产的行为手段恶劣、主观恶性较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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