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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案件中借款人权利的救济

2019-01-02 21:36 次阅读

第一,应确认借款人对本金的的还款义务。涉及“套路贷”情节并不必然涉及犯罪,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中一项重要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即双方达成合意签订的合同,只要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合同真实有效,合同双方均受合同条款的约束。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得到的保护,对实际发生的贷款金额应予以确认,确认贷款人对该部分借款本金的还款义务。

第二,对于因套路而虚增的贷款部分,应以认定合同无效为基础,无需借款人偿还。一方面,若涉及刑事犯罪,虚增的贷款部分应被认定为赃款,那么对于该部分借款人无需还款,一方面,若未涉及刑事犯罪,对于虚增的部分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该部分债务尚未清偿的,则借款人无需对该部分债务进行清偿。

第三,对于已经就虚增债务部分进行偿还的部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认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应由取得该部分钱款的行为人予以退赔。

对于已经将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的,若购房人是犯罪团伙成员,或明知房屋买卖是为了“销赃套现”,“套路贷”案件中的通过套路手段取得房屋在刑法上属于赃物,按照刑法规定应当返还给被害人,那么应该恢复登记至借款人名下。如果已经登记到善意第三人名下,那么套路贷团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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