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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2016-2018年“套路贷”案件 审判白皮书

2018-10-15 23:43 次阅读

文章来自公众号:浦江天平

2016-2018年“套路贷”案件

审判白皮书



 摘 要 


“套路贷”犯罪是近几年突发的新类型犯罪,犯罪分子往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用民间借贷、经济纠纷等名目,采用欺骗手法、人身强制手段,虚构经济往来,索要虚高借款,并且此类犯罪呈现愈发严峻的态势,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本白皮书结合2016以来该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对“套路贷”犯罪的特点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集中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当前“套路贷”犯罪表现出的主要特点有: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民刑交织事实难查;犯罪活动组织严密,分工协作管理专业;借贷形态看似合法,手段方式实为犯罪;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活动隐蔽性强;犯罪手段网络化,被害群体年轻化。


该院经对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出“套路贷”犯罪的原因主要有:融资渠道相对单一,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金融体系有待完善;犯罪分子违法手段多样,不易识别且侦破难度较大;相关部门协调防范措施未健全,监管和打击力度有待加强;被害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辨别借贷陷阱的能力欠缺。


针对当前“套路贷”犯罪的情况,本白皮书提出四点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处置能力;

二是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监管,丰富金融信贷服务种类;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形成多部门联动防控体系;

四是妥善审理民商事纠纷,有效甄别和打击“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火爆,随之而来的骗局、陷阱也越来越多,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呈现愈发严峻的趋势。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套路贷”出现了从传统民间借贷向“网络贷”蔓延的新趋势,犯罪手段涉及的关联犯罪不断扩张,被害群体也从普通民众向在校大学生发展,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了加强对“套路贷”犯罪的打击力度,遏制愈发蔓延的犯罪形势,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形成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有序联动,现将该院及所辖法院2016年以来“套路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套路贷”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以来,该院及所辖法院共审理一、二审“套路贷”案件31件,涉及被告人124人,被害人达211余人,涉案金额总计1.43亿余元。其中:2016年1件,涉案金额110余万元;2017年15件,涉案金额9400余万元;2018年以来共15件,涉案金额4800余万元。上述31件“套路贷”案件平均每件涉案金额460余万元。(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变化见图一)



图一:2016年以来“套路贷”犯罪数量

及涉案金额变化图


上述31件“套路贷”犯罪的主要方式有:以贷款公司名义行骗共计9件、涉诈骗未成年人共计4件、以典当行名义行骗共计4件、放高利贷个人行骗共计9件、以资产管理公司名义行骗共计2件、高利贷中介行骗共计3件。(见图二) 



图二:“套路贷”犯罪活动形式分类


二、近几年“套路贷”犯罪的特点


(一)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民刑交织事实难查


“套路贷”案件一般伴随着民事纠纷,常常表现为民刑交织,由于案情复杂,司法机关往往难以查证。分析所有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在一般的“套路贷”案件之中,发现案件往往多是由民事纠纷引起,比如民间借贷、车贷、信用贷等形式,表现为正常的生活消费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套路贷”主要是因为借贷的原因造成的。犯罪分子先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与受害人签订明显不利的合同,甚至办理公证,然后为把虚增款额“坐实”,诱导受害人制造一条“银行流水与借贷合同一致”的证据链,扰乱被害人视线,司法机关难以查证。


(二)犯罪活动组织严密,分工协作管理专业


“套路贷”案件往往不是由一个人来实施,而是由一整条犯罪利益链、黑色产业链来操作,呈现严密的组织化、集团化特点。犯罪集团分别由上游的负责放贷的一端、中游的各种中介机构和下游的各种催讨机构组成。


从犯罪内容上可以分为: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的;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等。犯罪集团上中下产业链组织严密,纪律严明,分工合作,形成产业化、企业化、集团化的模式操作。犯罪集团中各个成员经过专业的训练,掌握了一套完整流程,熟悉公证、诉讼等多个环节,经验丰富。


(三)借贷形式看似合法,手段方式实为犯罪


各种各样的“套路贷”案件,往往披着“民间借贷”“经济纠纷”的外衣,显示正常的借贷关系。犯罪分子通常制作形式正规的合同,留下银行流水痕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各种借贷活动看似合法。但实际上,犯罪分子放贷的目的并不单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往往采用威胁、逼迫、诱骗、拘禁等非法手段,不断使得被害人债务放大,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痛苦。


犯罪集团聘用部分有诉讼经验的成员,他们往往参与过许多案件诉讼,具有非常丰富的应诉经验。公安机关经常因涉民事纠纷、证据不足等原因,难以认定为刑事案件,法院往往因为“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支持被害人的主张。被害人常常缺乏法律意识,不能留下有力证据,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四)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活动隐蔽性强


“套路贷”案件手法多样、花样翻新,犯罪分子实施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攫取被害人财产,肆无忌惮。犯罪分子为规避法律,往往以“押金”“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各种借口,不断制作虚高的借贷合同、银行流水等。


与一般的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普通犯罪不同,“套路贷”犯罪案件往往以被害人的房产、汽车等为目标,处心积虑设计各种情节,隐蔽性强,被害人经常过于轻信犯罪分子,无从察觉,落入犯罪分子处心积虑设计的“法律陷阱”之中。司法机关无法取得有力证据,无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五)犯罪手段网络化,被害群体年轻化


“套路贷”网络化成为新的趋势,从传统的普通民间借贷,演变成为以网络宣传、电话宣传、社交软件宣传为手段,以借贷平台为依托,以广大网民为下手对象。犯罪分子在网络上以“小额贷款公司”“P2P”等名义,招徕被害人,一旦有人上钩,“套路”就紧随其后。


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兼职”“赚外快”等为由,招募其他犯罪分子,诱骗被害对象,网络成为他们实施犯罪的温床。犯罪分子通过发布虚假消息,实施诈骗,以各种理由诱骗被害人实施网络贷款。许多网贷平台本身并不规范,贷款门槛低、利息高、资格审查不严,媒体经常出现如裸贷、信用贷等新闻。网贷平台乱象频出,各类如“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等名目繁多,许多初入社会或者在校学生纷纷中招,在应聘时或者消费时被“下圈套”,因无法偿还贷款,被逼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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