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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充分保护廉洁条款,防治商业贿赂的建议

2018-12-16 22:56 次阅读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保护廉洁条款,防治商业贿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不仅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极易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严重损害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正如您所言,治理商业贿赂,要做到国家公权力惩治与鼓励市场主体契约自治并重,事后制裁与事前预防并举,构建多元化的商业贿赂治理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在刑事审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多起重大、典型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在案件查处、政策指导等方面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我们也已关注到您在建议中所提到的商事合同“廉洁条款”,即约定合同一方若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则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或者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此类“廉洁条款”,既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当然之义,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原则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于违反“廉洁条款”的违约金司法裁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数额;只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才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予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根据公平原则,一般可被认定为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法律规定将违约金水平限定在不超过因违约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并不意味着守约方的损失无法得到填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约责任不仅包括支付违约金,也包括赔偿损失。因此,违约责任与违约金不能完全等同,违反“廉洁条款”的一方依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在赔偿损失基础上,再支付一定比例或者数额的违约金。这样的立法安排,体现了民事责任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惩罚属性。

对于您提出的出台适用“廉洁条款”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司法实践中这一突出问题,我们将及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有关指导案例,以确保法律统一适用。关于您提出的建立商业贿赂失信名单制度的建议,因该项工作不属最高人民法院职能范畴,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齐心协力做好商业贿赂治理工作,营造法治化、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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