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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律师:被告人H某故意杀害通过同性恋交友网站认识认识的同性恋人案

2018-11-22 22:19 次阅读

包市检公诉刑诉〔201734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被告人H某与被害人王某通过同性恋交友网站认识,并确定同性恋关系,共同租住于包头市昆都仑区**路与**道交叉口邮电局家属院****号。

 

201722520日许,被告人H某在王某经营的“大眼睛的婚礼家”店,因情感、经济问题与王某发生争执,后H某离去。H某回到租住房将一把折叠刀装进裤兜内,准备去店里和王某继续商谈。在“大眼睛的婚礼家”店门口,H某和王某谈话期间,H某掏出携带的折叠刀将王某颈部、头部刺伤后迅速逃离现场,逃跑途中H某将折叠刀抛弃。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系生前被锐器伤及颈部,致左侧颈总动脉不完全断裂、颈内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227日凌晨,公安人员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天龙宾馆8417房间内将H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的报案材料。

 

2.包头市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综合单。

 

3.包钢医院出车命令单和院前急救病例、门诊病历。

 

4.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5.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出具的提取笔录。

 

6.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出具的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7.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出具的对案笔录和照片。

 

8.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尸检照片。

 

9.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

 

10.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11.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12.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调取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13.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捕经过、案件侦破报告。

 

14.被告人H某的户籍证明。

 

15.被害人王某的户籍证明。

 

16.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隋某某、冯某的证言。

 

17.被告人H某供认其持刀杀人的供述和辩解。

 

18.视频光盘伍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因情感、经济问题与被害人发生纠纷,不能正确处理,持刀刺中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H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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