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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在线咨询:九原区刘某某强奸案

2018-11-21 15:47 次阅读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42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乘被害人董某某醉酒后意识不清之机,将被害人董某某带至九原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其家中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后经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董某某阴道擦拭物DNA与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4.23×1017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本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该从重处罚.......”之规定,被告人构成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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