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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保理案件审理存在若干问题亟待明确

2016-08-07 07:55 次阅读

    保理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盘活资产,保理服务日益受到青睐,涉此案件也呈逐年增长趋势。审理中发现,该类案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亟需明确:1.管辖权争议问题。保理合同是无名合同,其中存在复合权利义务关系,不同法律关系对应不同的管辖规定,且债务人一般情况下并非保理合同的当事人,对其在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如何处理,争议较大。2.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审查程度问题。保理是以债权转让作为融资的标的,对原债权的真实性、履约的适当性应当如何审查,分歧较大。在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否通过分配证明责任直接作出判决有待明确。3.保理合同认定问题。有的案件中,债务人与债权转让人均提出基础债权债务系虚构,对在该种情况下保理合同是否归于无效,尚无统一认识。4.应收账款质押通知效力问题。应收账款务人在质押通知上签字盖章后,又抗辩基础贸易合同关系不存在,其是与原债权人相勾结以骗取保理商贷款,此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效力如何认定,应收账款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等问题,亦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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