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建筑工程款优先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在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相当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在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上述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应当由承包人予以支付,结合其立法目的看,我们认为,即使合同无效,该笔费用亦应当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