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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量刑数额标准建议的答复

2018-01-05 22:46 次阅读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9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研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量刑数额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确实存在您所说的原标准滞后,新标准未出台,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我院正在着手解决。

您提出关于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数额标准的建议,我们完全赞同。2014年,我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着手制定新的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在对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涉税司法解释进行梳理后,拟定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稿)。在会同公安、检察、税务等部门深入调研后,综合经济发展、犯罪态势、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之间的平衡等因素,拟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新的规定,对涉税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规范。待《税收征管法》修改公布后,即可视法律修改情况抓紧司法解释工作,力争尽快出台。

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我们在争取司法解释尽快出台的同时,按照我院研究室对西藏高院的答复意见,切实加强对下指导,统一量刑标准。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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