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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张万军律师关于闫某妨害公务案的法律意见书

2018-10-25 22:22 次阅读

某旗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闫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闫某,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辩护人依法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望充分考虑并予采纳。
一、本案从情节程度、社会危害性等角度权衡,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

 201885日下午15时许,案犯罪嫌疑人闫某妻子胡某因闫某喝酒加重抑郁症病情,打砸家具,胡某在不能控制局面的情况下,先给闫某的父亲打电话,闫某的父亲电话中说“不行就打电话报警哇”,没办法,其妻拨打110报警电话,寻求警察帮助。达拉特旗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在车上向胡某了解闫某具体情况,胡某如实告知警察,闫某有严重的抑郁症,并且喝了酒,已不能控制自己。警务人员到达现场后,闫某看到警车,即跪在地下给警车磕头,后闫某对警务人员存在不当行为。

妨害公务罪中 “暴力”的程度应当与执行公务的性质、样态等存在某种相当关系,“暴力”需达到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执行职务或明显有困难的程度。若不问暴力程度,认为一有暴力行为即成立本罪,有悖于妨害公务罪意在保护公务活动正常执行的立法本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专门规定了对处于醉酒状态人,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包括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从该条文立法本意推断,处置醉酒状态人员,法律法规已预设其可能会对他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故规定具体处置措施,即警务人员对醉酒人员应具有基本容忍度,处置醉酒状态人员具有执行公务的特殊性质。因此,犯罪嫌疑人闫某在醉酒即抑郁状态中一些不当行为未达到妨害公务罪中 “暴力”的程度。

本案从情节程度、社会危害性等角度权衡,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而以最严厉的刑法,以最严厉的方式去惩罚本案犯罪嫌疑人是不具有正当性的和必要性的,不符合刑法谦仰性原则在本案中的应然要求。 

二、公安机关意图追究闫某刑事责任缺乏对醉酒人员的基本容忍度,隐含特权思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公安部之所以明确执法规范细则 ,规定对醉酒人员的处置措施。主要考虑到醉酒人员往往情绪激动,会暴力抵抗。在执法实践中,一般而言,一线民警在处置涉酒警情时,鉴于醉酒人员意识不清醒,所以对醉酒人员的不法行为容忍度极高。

而本案中,警察赶至现场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常举动,派出所民警未采取任何措施。出警人员未按照《公安机关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范》规定正确、果断地使用各类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械阻止袭警行为,对犯罪嫌疑人闫某不当行为缺乏处置方法和执法能力,警务人员配合协调不理想是本案发生的最大原因。

案件发生后,警务人员不自我检讨,规范基层民警处置涉酒警情中的“法言法语”和处置程序,却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自己塑造成被害人形象,强行将仍处于醉酒状态的闫某送至看守所,进而意图追究其刑事责任,缺乏对醉酒人员的基本容忍度,这隐含特权思维,违背刑法谦抑性基本原则。且在案发后,所谓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一方索要巨额赔偿金,远超过其实际损失,警方行为匪夷所思。

三、公安机关意图追究闫某刑事责任违背刑法人道主义,有违社会基本伦理和民众的是非判断。

   2018626日其家人带闫某至包头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抑郁症, 2018812日达拉特旗公安局带其到包头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抑郁症严重,肝功异常,医生告知公安人员,建议综合医院诊疗。闫某患有家族精神病史,其姥姥、母亲、姐姐都患有精神病。闫某在羁押期间,达拉特旗看守所多次带其到包头市第六人民医院看病,因其病情严重,已不适宜羁押。闫某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家中有一名在校大学生和一个14岁小孩,其妻子在家待业,其父母年事已高, 闫某还赡养着一位84岁五保户老人。

  本案中,警务人员已知道被救助人处于醉酒状态,且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不按规定约束被帮助人,因不当处警导致冲突发生,而将闫某送入看守所羁押,致使其妻子胡某(报案人)陷入将其丈夫送入监狱的尴尬境地,面临社会舆论的伦理谴责。公安机关上述行为既违背刑法人道主义,也有悖社会基本伦理和民众的是非判断。

   另建议检察机关针对达拉特旗公安局某派出所在近几年执法过程中所涉及的妨害公务类案件展开专项审查,以此督促和监督该所民警,提升公安民警执法能力,确保公安队伍健康发展。   

     综上,行政法的目的偏向于基本社会秩序的维持,门槛低;刑法则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个人更为重要的利益,因此在适用上需要保证谦抑性,以免刑罚泛滥。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闫某的指控,有悖法理与情理,故依法不能成立。以上意见,请予充分考虑。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0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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