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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法院劳动争议工伤、社会保险类疑难问题解答

2018-09-12 17:31 次阅读

1.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工伤认定及劳动仲裁程序均以未进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即店外挂牌名称)为当事人,该个体工商户不服,同样以未进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字号为原告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经释明,其不同意变更主体,法院能否直接裁定变更该未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字号为实际经营者?(新洲)

答复意见:未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与工伤认定、劳动仲裁部门沟通更正为未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当事人。当事人经释明后仍不予变更主体的,直接将经营者变更为当事人。

2.劳动者二次就业,现单位因为前单位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无法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现劳动者发生工伤,应由社保机构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还是由现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洪山)

答复意见:如果前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后单位无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因现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及缴纳工伤保险,就由现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由于发生工伤未及时申报,劳动者通过多年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后再进行工伤认定及鉴定,此时双方持仲裁裁决办理社会保险的工伤待遇申领时,被经办部门口头拒绝,此种情形时申领工伤待遇存在现实困难,法院能否判决用人单位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承担的责任?(经开)

答复意见: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导致其后的工伤待遇障碍时,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先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承担后再进行行政途径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导致其后的工伤待遇障碍时,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先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承担后再进行行政途径解决。

4.工伤待遇中医疗费用问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中包含非医保用药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仅报销部分费用,工伤职工就未报销的部分主张用人单位赔偿,该诉讼请求是否支持?(经开)

答复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而该条例第一条即明确规定,缴纳工伤保险是为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在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可选用药品目录而自行选择其他药品的情况下,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医药费。

5.企业每月扣取员工的社保费用,但在社保机构采取挂账方式,不在社保机构缴纳社保费用,账户显示为欠费的状态。但如果员工离职,则公司为其完整地补缴社保费用,即采取退一补一的形式,如果员工以单位欠缴社保费用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应该支持?形成原因可能为,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此种方式吸引企业,即使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监察部门也不处罚。(青山)

答复意见: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上述做法已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且虽然从表面上看没有影响劳动者的权益,但在发生突发事件(如工伤)等事项时,可能会发生纠纷。劳动监察部门是否处罚不是法院确定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例外情况,老国有企业不在岗、由单位缴纳社保的不适用被迫解除。

6.劳动者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入职,在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社保一直由劳动者自行缴纳(已缴满15年),但社保机构认为应缴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止,故未准许其办理退休手续。此时对于劳动者主张的社保损失,应当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止还是计算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对于本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是否应当支持?(洪山)

答复意见:计算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因劳动者主张的为社保损失,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为法定义务,故劳动者缴纳的社保中的单位应缴部分均为其社保损失。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何理解?是否严格审查参保时间与劳动关系入职月份一致及与劳动者工资报酬基数一致?(经开)

答复意见:参保时间与工作时间不需完全对应,如用人单位之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之后进行了缴纳。劳动者未在知晓该情况后一年内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应已超过时效不予支持。

8.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是否考虑时效?如劳动者在职期间自行缴纳多年的社会保险,离职时一年内申请仲裁,该损失是否全部支持?(经开)

答复意见:应按照具体情况来认定时效起算点。离职前劳动者的社保一直是自己缴纳的,鉴于劳动者在单位的被动及弱势地位,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至一年时止;若自行缴纳了一定年限之后,单位又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则应从单位开始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时计算一年时效。

9.未缴纳医疗保险,实际发生的医疗损失,是否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酌定?(经开)

答复意见: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员工因病产生的医疗费不能享受医保基金补贴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员工的损失,该损失应以员工应享有的职工医疗保险补贴为标准计算。若用人单位持反对意见的,由用人单位就超出医保可报销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10.双方订立不缴纳社会保险条款的后果。一般认为,约定用人单位支付社保补贴、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无效。按照一般规定,无效应当双返,此时是否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此时,劳动者再次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能否支持?仅以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是否妥当?(硚口)

答复意见:应当考虑双方签订不缴纳社保协议时是否存在“被迫”的情形,若确有证据证实存在“被迫”之情形,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存在“被迫”之情形,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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