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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L某寻衅滋事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近日在东河法院开庭

2018-05-13 22:32 次阅读

包头律师网关注的L某因上访被定寻衅滋事罪一案又有新进展,20171226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包头东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020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后,东河区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H某为了给地方政府造成负面影响、施加压力以达到其诉求目的,数次在北京市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在非正常上访期间又不服从劝访安排,以不给钱不返回等手段相要挟,迫使政府给其经济帮助;其虽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处罚,但仍不悔改,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H某犯有敲诈勒索罪,因指控的相关事实,已予以追究,故此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H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被告人H某不构成犯寻衅滋事罪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H某不构成犯敲诈勒索罪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H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法第298条列举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滋事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L某一案来看,其没有随意殴打他人,没有追逐、拦截和辱骂他人,没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不具有三种滋事行为。在认定其非法上访的证据材料中不存在起哄闹事、没有携带管制刀具、爆炸物和可燃物等危险品,没有扰乱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足以排除其也不具有第四种滋事行为。

L某的家人恳切希望东河区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对L某一案依法审判,切实体现法制的公平正义。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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