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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区驾考考场附近杀人案近日将在包头中院开庭 包头律师张万军网刑辩律师出庭辩护

2019-08-04 21:31 次阅读

 

  2019年85日,张万军律师包头中级人民法院参加被告人T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开庭。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包市检公诉刑诉(2019)15号指控: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T某因对其前妻W某与被害人U某交往而产生不满,提前购买了两把单刃刀,蓄意杀害U某2019年2月1日13时许,T某怀疑W某会在驾驶员考试结束后去找U某遂驾车携带两把单刃刀到考试现场附近等候。T某驾车行至包头市九原区市委党校南侧的纬六路时,发现U某驾驶着白色丰田越野车经过,T某随即驾车迎面撞击U某驾驶的车辆,U某见状下车逃跑,T某持刀下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U某摔倒,T某随即持刀对U某的头面部、颈部、胸部、四肢多部位连续捅刺多刀,造成U某全身多处受伤。T某作案后丢弃作案所用单刃刀,步行逃离案发现场。

案发现场的居民发现T某作案后,随即拨打了110电话报警,侦查人员赶到案发现场后在周围寻找T某。当日13时24分许,侦查人员在距离案发现场3公里处纬七路与经十四路断头路交叉口东北角处,将藏匿在杂草丛中准备潜逃的T某抓获。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证实,被害人U某系被他人以锐器致伤全身多处,终因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侦查机关从案发现场、车辆及T某作案所用单刃刀上提取的血迹痕迹的物证照片;T某作案使用的附着血迹的单刃刀、T某驾驶的黑色帕萨特车内提取的单刃刀、在被害人U某驾驶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内提取的白色机的物证照片;T某随身物品中提取的白色VIVO手机、羽绒服、裤子、鞋的物证照片;被害人U某的尸血及其案发时穿着衣物的物证照片;2.书证:T某U某的人口信息登记表、侦查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情况说明;侦查机关调取的T某所用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单、包头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锁、董超、W某、梁道林、王连春、白和平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T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DNA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内蒙古飞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案发时间段道路监控视频光盘、侦查机关讯问T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T某因感情纠纷提前准备作案工具、蓄意杀害被害U某,作案过程中T某不计后果持刀连续捅刺U某,致使U某身体多处致伤,终因大失血死亡。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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