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4)鱼刑初字第254号
无罪理由:首先,本案既没有证据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陶某看见有客人在包厢内吸食毒品,也没有证据证实有服务员向其报告有客人在包厢内吸食毒品,更没有证据证实其为吸毒者提供了帮助,被告人陶某既无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也无容留他人吸毒的客观行为,不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因此,不能以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推荐理由:容留他人吸毒罪系自然人犯罪,不能以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案号:(2016)黑1202刑初99号
无罪理由:被告人梁某某在其租住的家中二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根据于2016年4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梁某某二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推荐理由: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典型案例。
案号:(2016)川16刑终48号
无罪理由:在一审宣判之后二审立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6年4月11日起实行。按照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上诉人张某某两次分别容留二人吸毒的行为不属于应当定罪处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参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法律适用时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律评价。故上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应属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