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胜诉权益,有效遏制规避和抗拒执行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促进“诚信信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信阳市公检法等部门将持续开展联合行动,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犯罪行为,一经查实,公安机关立即侦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依法及时批捕、移送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判。
二、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列行为将予以重点打击:
1.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恶意出租或者拒不腾退房地产,导致司法拍卖受阻的;
3.拒不交付财物、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得到房屋拆迁费、征地补偿款或者其他来源的收入后,仍未自动履行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
5.将财产隐匿、转移至亲属或者其他人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致使财产无法执行的;
7.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虚假异议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侮辱、扣留、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器械、公务证件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执行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执行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
三、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涉嫌犯罪人员,应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履行义务,争取从宽处理。
四、申请执行人有义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及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和证据。
五、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行踪和规避、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信阳市公安局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