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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办理重死刑案件构建新型诉辩关系的若干意见》

2017-09-29 21:55 次阅读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特别是在办理重死刑(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时,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中的重要作用,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职,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知情权等。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排除非法证据等书面意见的,承办人员必须进行审查,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并及时告知律师。


《意见》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及时告知检察院,及时到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检察院。


《意见》还规定,双方要加强证据双向开示,检察院决定起诉前应当将侦查卷宗的全部证据和检察院收集的其他证据向辩护律师开示;辩护律师除了已经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以外,拟向法院提交的其他重要证据也应当向检察院开示。检察官、律师应积极参加审判人员组织召开的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等问题交换意见,有效解决程序性争议,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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