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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补缴社保费的该如何处理

2017-11-12 21:01 次阅读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处理。劳动者自行向社保部门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自行补缴部分的,予以支持,但支持的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

社保费用缴纳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但劳动者个人补缴后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处理。

从劳动者个人角度来看,目前深圳市范围内只有具有深圳户口的劳动者可以个人补缴,非深圳户口的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无法完成补缴。进而出现本条的实践操作性问题,非深圳户口劳动者该如何完成补缴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用人单位角度而言,用人单位补缴单位应缴未缴社保费用之后,劳动者个人往往拒绝缴纳个人部分,特别针对已离职员工,用人单位根本无法完成代扣代缴。针对该种情况,社保部门通常责令用人单位连同个人应缴部分全额缴纳社保费用。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后又该如何向劳动者追回其代缴份额?能否在劳动者劳动报酬中抵扣?

实务中还存在类似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作为工资补贴发放给员工,后员工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费用要求补缴的,用人单位该如何追回额外支付的社保费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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