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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解读

2017-12-14 23:41 次阅读

 

12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天津市各级法院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其中包括受理范围、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工资福利、工伤保险、裁审衔接等八个方面,共计42点意见,自201811日起执行,执行后,天津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和二审案件适用该指南。

 

劳动争议裁判标准地域性差异很大,为什么要关注天津的《审理指南》:

 

1)很多内容对员工关系管理很有启发,在本地没有规定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审口径的情况下,无论是人力资源管理流程管理和文本管理,还是发生仲裁、诉讼前的员工关系处理,都可以借鉴;

 

2)如果有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并且本地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审口径,可以提供给本地的裁判机构参考;

 

3)对于在天津注册或者有经营场所的用人单位和关联单位,以及将天津作为实际用工所在地的用人单位来说,201811日之后,尚未审结的一审和二审案件将统一适用《审理指南》。

 

《审理指南》长达8千多字,其中精要包括下面几点:

 

1、【指南2/3/4/5点】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情形:

1)政府主导改制引发的争议;

2)工伤、工龄、特岗认定及退休手续办理;

3)补缴社保;

4)住房公积金。

 

2、【指南6点】认定劳动关系的特殊考虑因素:

1)劳动者是否独立从事业务或经营活动;

2)劳动者是否有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3)生产资料一般由谁提供;

4)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还是一次性的。

 

3、【指南7点】工伤认定程序中作出的劳动关系认定结论,法院直接确认;对该认定结论不服,应当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以劳动争议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4、【指南10点】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则实际用工关系认定劳动关系。

 

5、【指南19点】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济效益出现下滑等客观情况,对内部经营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由此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化、待遇水平降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待遇水平的,不予支持。

 

6、【指南26点】非因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被迫解除的规定。比如:

1)天灾人祸、经营困难且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

2)劳资双方对工资计算因客观原因理解不一致。

此外,未及时足额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同样不适用。

 

7、【指南27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适用: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被迫辞职】劳动者据此提出被迫解除,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原则上应予支持;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当“自证清白”,但在社保费缴费计算问题上,需要经过行政处理前置程序且单位未在限期内改正,才支持被迫解除。

 

8、【指南28点,违法解除的继续履行和赔偿金分段计算】违法解除情况下:劳动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且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判决继续履行;但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届满的,不再判决继续履行,而应判决支付工资损失和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不宜再判决支付赔偿金;如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或者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则判决支付赔偿金,计算年限应当区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分别计算,实施前是否支持赔偿金的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实施后,赔偿金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最早自200811日起算。

 

9、【指南37点,年终奖发放】用人单位规定年终奖实际发放之日仍然在职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年终奖,并以此为由拒绝向已离职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如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应予支持年终奖。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比例确定发放年终奖的比例。

 

10、【指南38点,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下签订,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劳动者主张该赔偿协议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依法子以撤销,或者主张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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