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安全生产事故或患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若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不再支持劳动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请求。
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本质上相同的项目表;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
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误工费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 残疾赔偿金 |
丧葬补助金 | 丧葬费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死亡赔偿金 |
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职业病者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能否重复支持;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
观点。一种观点为单项支持;即工伤保险待遇;一种观点为双向支持;工伤保险
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可以重复获得支持;第三种观点为差额支持;劳动者请求支
付二者差额部分的予以支持。
《解答》立场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
以上各项之间存在差额的;劳动者可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单项差额部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安全事故的工伤也适用差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