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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关于在委托鉴定、评估和拍卖中确定委托机构的若干规定

2017-09-06 21:06 次阅读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委托鉴定、评估和拍卖中确定委托机构的若干规定》经本院2016725日院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91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委托鉴定、评估和拍卖中确定

委托机构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提升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工作原则】全省各级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和拍卖的,应当公开选择确定受托机构。

第二条【名单编制】全省法院根据对外委托工作的实际情况,由高中级法院成立由司法技术部门、监察部门、审判、执行部门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报名机构的资质和能力,公开、公平、公正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定数量的评估、拍卖机构列入备选名单。

第三条【机构管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备选名单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有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的评估、拍卖机构将即时按规定予以暂停受托业务资格或者除名。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通过四川法院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等媒体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职责分工】案件承办庭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对被鉴定、评估、拍卖的标的物数量、现状、瑕疵、当事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充分告知技术部门,拍卖案件移送时应当确保评估报告书的有效性。技术部门在接受案件时应根据承办庭的委托要求严格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管理办法》流程规定指导当事人及案件相关人员进行机构选择。

第五条【选择原则和方式】选择受托机构应按照经济、高效、便民、自愿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和变相指定受托机构。不得在选择机构过程中暗示当事人进行机构选择。存在回避情形或案情需要以公开方式确定等情况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设置委托机构的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硬件保障】机构选择必须在法院内固定场所或科技法庭进行,固定场所内须配备同步同录像设备,选择机构过程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并留档存查。

第七条【场所布置】科技法庭或固定场所参照庭审规则布置。机构选择活动区根据需要设司法技术人员席位,申请人、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座位,监察部门等现场监督见证席位。

第八条【参与人员】对外委托机构选择活动由司法技术部门人员主持。

      主持机构选择活动的司法技术人员和法院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着装的规定和要求,应当穿着制服。

      双方当事人均到场参加机构选择的,可以不邀请监察部门到场进行监督。经通知,任何一方不到场或是都不到场的,应当邀请监察部门到场进行监督。

第九条【名单外选择、协商选择】选择确定鉴定机构时,当事人要求在备选名单以外的机构中选择受托机构的,应当由申请人提供机构资质等相关资料供技术部门审查,双方当事人应协商一致,并愿意承担相关鉴定风险,否则在列入备选名单相应类别的机构中随机选择确定。

第十条【选择范围】选择确定评估和拍卖机构,应在列入备选名单相应类别的机构中随机确定。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操作流程】机构选择活动按照下列操作流程进行:

      司法技术人员核查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

      宣布机构选择纪律,公布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情况;

      告知司法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名单,询问有无回避事由;

      宣布案件情况及委托鉴定工作流程,告知当事人在委托鉴定过程中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

      宣布选择机构程序和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委托鉴定类机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随机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必须采用随机的方式进行;

      告知备选机构信息,询问有无回避的事由;

      组织当事人协商或随机选择受托机构;

      宣布机构选择的结果,全体到场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机构变更】经过上述公开程序选择出来的各类机构不得随意变更,但法律法规规定或因机构本身因素除外。

第十三条【回避】当事人要求机构回避的,应当提出正当理由,经审查同意后由技术部门存档,并在备选名单中的回避范围外进行机构选择。当事人要求机构回避,但无正当理由,或回避理由不成立的,应当按程序进行机构选择。

第十四条【拍卖时限】首次拍卖的,应当要求拍卖机构在接受司法拍卖委托之日起30日内完成;需要第二次或第三次拍卖的,应当在60日内完成。需要进行第三次拍卖的案件,可以由首次拍卖机构继续拍卖。联合拍卖的案件,受托机构不得少于3家。

第十五条【举报途径】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六条【处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高院技术室。

第十八条【解释权】本规定解释权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9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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