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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中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评估、拍卖  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7-10-16 22:18 次阅读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委托评估及司法拍卖工作,明晰评估、拍卖各环节的权责分工,统一执法尺度,促进执行工作公正、高效、规范开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一、标的物状况的查明

    1.执行法院对拟拍卖标的物实施评估之前,承办人应当对标的物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及时进行现场调查,拍摄标的物现状照片、制作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标的物是否实际存在,实际状况与登记的面积、规划、结构、地址等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毁损拆除、违法搭建等情况;

    (2)标的物的权属状况,是否存在共有人,是否已被征收征用或者已被有权机关处置但尚未变更登记,是否存在房地不一致的情况;

    (3)标的物权利负担及权利限制状况,是否存在法定优先权、担保物权、租赁权等权利负担,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有权机关查封或者办理过户限制;

    (4)标的物占有使用状况,是否存在无权占有的情况,是否存在租赁关系,有无签订租赁合同以及租金如何支付,实际占有使用的具体时间,占有使用人对标的物有无添附。

    2.拍卖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承办人在调查过程中无法联系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应当在标的物显著位置张贴执行公告,执行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执行法院拟处置该财产,被执行人及无权占有该财产的相关人员应当在限定时间内腾空标的物并移交法院处置。

    (2)如案外人主张对该财产享有租赁权而合法占有的,应当在限定时间内提供书面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以及占有房屋的证明材料。

    (3)期限届满无人主张租赁权的,执行法院将不带租拍卖、变卖。

    3.承租人主张租赁权的,执行法院应当审查租赁关系的真实性以及租赁权是否足以对抗执行,并根据以下情形在拍卖、变卖裁定或者决定书、通知书等中载明是否需要带租拍卖:

    (1)承租人的租赁权成立于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设立之前的,应当裁定或决定带租拍卖,并在拍卖公告中披露租赁情况。

    (2)承租人的租赁权成立于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设立之后、查封之前的,如果租赁权对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确有影响,应当裁定或决定不带租拍卖,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去租赁权;如果担保物权人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确认租赁权对其权利实现没有影响并承诺流拍后接受抵债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裁定或决定带租拍卖,并在拍卖公告中披露租赁情况。

    (3)承租人在查封之后占有使用拟拍卖财产的,租赁权不成立,原则上裁定或决定不带租拍卖,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占有或者排除妨害后交付评估、拍卖。

    (4)被执行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或者倒签租赁合同等方式规避执行的,租赁权不成立,应当裁定或决定不带租拍卖,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占有或者排除妨害后交付评估、拍卖。

    4.执行法院裁定或决定不带租拍卖并决定除去租赁权或者解除占有的,承办人应当采取在标的物显著位置张贴执行公告等承租人能够知悉的方式,责令承租人限期搬离。承租人对除去其租赁权既不提出异议又拒不搬离的,执行法院应当强制清场,并可以按照妨害执行、规避执行等有关规定,对承租人及相关责任人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依照规定应当强制清场的,由合议庭制定方案报执行局长批准后实施。强制清场一般以合议庭为单位组织实施,案件重大、情况复杂的,应当以执行局为单位组织实施。

    6.执行法院在标的物状况调查过程中发现拟拍卖财产上存在无证房产的,原则上将无证部分与有证部分按现状一并处置,尽可能在评估、拍卖之前征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无证房产处置的意见,并将无证房产的调查、评估情况以及商请处置无证房产的有关函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评估的启动与实施

    7.委托评估事项由执行指挥中心统一提交司法鉴定部门办理,承办人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发起委托评估流程后,应当将标的物查明及审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交执行指挥中心,主要包括:

    (1)立案登记表;

    (2)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3)待评估财产权属证明材料;

    (4)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以及决定是否带租拍卖的有关材料;

    (5)商请处置无证房产的相关函件;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定期限内回复的,一并提供复函。

    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委托评估前提交租赁、无证房产相关材料的,最迟应当在评估报告作出前提交。

    8.执行指挥中心应当自承办人提交委托评估材料后三日内移送司法鉴定部门立案,并定期跟进评估进展情况,评估报告作出后应当立即送交承办人,由承办人送达相关当事人。

    9.评估过程中需要进入现场勘验、测量的,原则上由承办人协助评估机构开展工作,现场情况简单清楚、无租赁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承办人可以委托执行指挥中心代为协助。

    三、拍卖、变卖的启动与实施

    10.第一次拍卖及变卖程序由承办人发起,拍卖、变卖过程中制作文书材料等具体事项由执行指挥中心统一实施。

    11.承办人启动第一次拍卖流程时,应当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立案登记表;

    (2)拍卖、变卖裁定及送达凭证;

    (3)评估报告或其他确定保留价的依据;

    (4)标的物情况说明表。

    执行指挥中心根据承办人提交的材料制作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承办人审核后交执行局领导审批签发。

    12.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将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情况说明及评估报告等材料上传至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过程中接受竞买人的咨询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看样。

    13.执行指挥中心可以在第一次拍卖公告中预先确定可能进行的多次拍卖的具体时间,并在前次拍卖流拍时直接制作下次拍卖所需材料,交承办人审核及执行局领导签发后,启动下次拍卖程序。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回拍卖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指挥中心。

    14.拍卖流程结束仍未成交的,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将拍卖卷宗材料交还承办人,由承办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变卖程序。

    15.拍卖或变卖成交的,由执行指挥中心制作成交确认书送达买受人,由承办人制作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标的物过户手续。

    16.拍卖、变卖未能成交,承办人根据债权人是否接受抵债或管理的情况,裁定以物抵债或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

    17.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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