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审判文件 > 法院司法审判文件 > 浙江 > 正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庭审直播办法

2017-02-11 21:45 次阅读

各人民法庭、机关各部门:

  《慈溪市人民法院庭审直播办法》已于2015年3月4日由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慈溪市人民法院庭审直播办法

  为更好地向社会公众宣传审判工作,展现良好的司法面貌,强化审判透明度和公开度,拓宽监督渠道,提升司法能力,营造崇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构建科学规范的庭审直播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法律及全省法院数字法庭使用管理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庭审直播范围为本院审理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所有按照法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

  下列案件不予庭审直播: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

  3.其他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4.院长、庭长、审判长或主审法官认为不宜庭审直播的案件。

  第二条 直播方式为实时直播,主要在本院南大门LED显示屏播出(以下称大屏幕直播),并选择适当案件在本院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同步播出(以下称网络直播)。

  第三条 审管办负责确定大屏幕直播的案件,办公室负责确定网络直播的案件。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庭审直播的一切技术准备和直播时的技术操作。

  第五条 各审判业务庭、人民法庭在每个工作日的上、下午各确定一件拟大屏幕直播的案件(刑庭的简易程序刑事案件以四件折抵一件上报,应为同一上午或下午开庭的案件),涉及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当日上午或下午无开庭审理案件的除外。各审判业务庭、人民法庭应在每周五上午将下周全部拟大屏幕直播案件的信息通过内网邮箱报送审管办。

  上报的案件信息应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基本信息、主审法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等。

  第六条 审管办在各审判业务庭、人民法庭上报的案件中,按每个工作日的上、下午各选取一件安排大屏幕直播。

  第七条 审管办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拟大屏幕直播的案件信息通知办公室网管。

  第八条 上报的案件如不能按期开庭的,各庭应及时告知审管办。

  第九条 拟在网络直播的案件,各审判业务庭、人民法庭应预先与办公室联系确定。

  第十条 正在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如发现有不宜直播的情形时,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应宣布休庭并立即通知办公室网管切断直播信号,待情形消失后再恢复直播。

  第十一条 庭审直播中如有不符合案件庭审质量评查标准的,由审管办根据本院考核办法予以扣罚。

  第十二条 如各审判业务庭、人民法庭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上报案件的,由审管办根据本院考核办法予以扣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