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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答复:全面落实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的建议

2017-01-23 09:05 次阅读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全面落实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公安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推广运用侦查活动监督平台问题

  2011年以来,广东省深圳市检察机关研发运行侦查活动监督平台。检察机关通过该平台能够实时掌握提请批捕案件质量的动态信息,及时了解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办案单位侦查违法趋势实时监控、提前预警,定期出具分析报告,实现监督手段、方式的现代化,符合大数据时代的规范、精细工作需要。该平台通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衔接配合,实现对侦查活动全面、及时、系统监督,有效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活动。今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已经在全省推广运行侦查活动监督平台。从目前情况看,该平台运行平稳,效果明显。高检院决定,自今年6月至明年6月,在山西、上海、江苏、福建、湖北、重庆、四川等7个省份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平台试点工作。同时,公安部认为,该平台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系统的物理衔接以及由此衍生的系统安全和保密问题,建议将构建侦查活动监督平台纳入中央政法委正在牵头开展“政法机关跨部门网上办案”系统建设项目中一并考虑,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我们待条件成熟后,将充分考虑公安机关意见,进一步研究在全国逐步推广问题。

  二、关于建立刑事侦查全链条监督机制问题

  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为确保打击犯罪与加强监督制约之间的平衡,刑事诉讼法明确在立案、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关键环节,赋予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上述规定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原则。多年实践证明上述规定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公安部认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全链条监督,容易模糊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产生责任不清、相互推诿、影响办案效率问题,不利于侦查工作开展,也会弱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应当以法为界,于法有据,突出重点。

  三、关于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问题

  高检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明确要求“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为推动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深化,积累成功经验,高检院确定山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省份,于2015年5月至11月开展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通过试点探索建立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提升了监督理念,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有了一定转变,并逐渐趋向统一;进一步拓宽了获取监督案件线索渠道,将检察机关监督的触角直接延伸到公安派出所,延伸到案件受理的源头,实现了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并举,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同步的效果,监督更具有实效性;增强了打击合力,通过提前介入、联席会议、定期抽查、问题通报等方式,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工作合力显著增强;推进了长效机制建设,促进各试点院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立足侦查监督职能,在开展基层法律监督和司法服务等方面,建立健全了科学的工作机制。

  试点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信息共享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的监督试点,主要靠接受信访举报、到派出所现场巡查、审查备案材料、召开联席会议等传统方式发现案件线索,大部分地方还未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信息通报制度。其次,监督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一些地方出现公安机关派出所过于依赖检察机关的情况,不仅加重了检察机关工作量,也造成各自职能定位错乱,不利于树立侦查人员的办案责任意识。最后,监督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着职权交叉、重叠之处,职责划分不清晰,需要健全全面科学的内部协作机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需要公安机关的支持与配合,虽然有部分省份公安和检察机关会签了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开展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但仍有许多地方没有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影响监督工作的长期、健康、有序发展。另外,公安部认为,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工作创新,确有必要,但应充分体现宪法、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检察机关重点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特别是提前介入派出所办案工作,可能会造成侦查与监督工作界限不清,责任不明,既可能影响正常侦查工作,也不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公安派出所数量庞大、分布广泛,检察机关开展派出所侦查监督也需要充分考虑自身人员数量、硬件保障等客观因素,防止监督力量分散,监督流于形式,浪费检察机关有限的司法资源。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将扩大试点范围,延长试点时间,继续深入推进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试点工作。在延长试点过程中做进一步调研论证,设定科学合理的试点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确保试点成效。广泛听取基层检察、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改革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效性,待条件成熟时,争取会同公安部共同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关于您提出的规范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建议,公安部表示赞成,将督促各地进一步健全完善派出所办案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刑事执法办案部门和派出所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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