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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答复:刑事案件涉案物品损失鉴定结论必须附带清单并且告知双方当事人的建议

2017-01-23 09:04 次阅读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刑事案件涉案物品损失鉴定结论必须附带清单并且告知双方当事人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必须根据1997年国家计委、高检院、高法院、公安部共同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和2008年国家发改委、高检院、高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的委托程序,出具相关委托文书,委托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同时,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的,可以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均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鉴定结论,而且多在侦查阶段告知,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家属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对于涉案物品众多的价格鉴定,检察机关虽然没有在《鉴定意见通知书》后附鉴定清单,但多在侦查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的涉案物品逐个辨认、逐物对应,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您提出的“侦查机关在具体期限内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鉴定结论并附相关鉴定清单”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将其纳入法律修改完善的范围。对于您提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过程的建议,因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法定价格鉴证机构的估价工作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作出的结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侦查人员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故不宜在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过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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