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6-04-1-179-005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夫妻关系 家庭暴力 手段残忍 量刑考量
基本案情
被告人岳某坤与被害人刘某侠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岳某坤经常酒后殴打刘某侠,曾因家暴被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022年3月1日晚至3月2日凌晨,岳某坤因主观无端怀疑刘某侠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家中殴打刘某侠。3月2日晚,岳某坤饮酒后锁闭家门,使用木椅等对刘某侠持续殴打至3月3日凌晨3时之后,造成刘某侠全身多部位损伤,广泛皮下出血,19根肋骨骨折。岳某坤对重伤倒地的刘某侠置之不理,直至3月3日上午才将失去意识的刘某侠架到床上。当晚20时许,岳某坤让家人联系亲友对刘某侠救助,急救人员到场后,经检查确认刘某侠已死亡。经鉴定,刘某侠系被钝性物体多次打击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直至一审、二审庭审时,被告人岳某坤对其行为毫无悔过之意,拒不认罪悔罪。案件审理中,辩护人提交了被害人子女出具的谅解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皖12刑初 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岳某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岳某坤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 30日作出(2022)皖刑终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4日核准对被告人岳某坤的死刑裁定。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对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能否因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而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第十八条规定:“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兼顾维护家庭稳定、尊重被害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宽严并用,区别对待。根据司法实践,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出于恶意侵占财产等卑劣动机实施家庭暴力;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曾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申言之,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不能为了惩处家庭暴力犯罪而一律从严,也不能以这类案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而一律从宽,应当综合考虑案件起因、过错责任、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施暴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能否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应当综合全案审慎把握;特别是出具谅解书的近亲属同为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近亲属时,应当更加审慎。对于施暴者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无认罪悔罪表现的,不能仅凭同为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的谅解而从轻处罚,该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判处死刑,以达到从严惩处、震慑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犯罪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岳某坤与被害人刘某侠系夫妻关系,婚姻期间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岳某坤长期对刘某侠实施家暴,且曾因家暴行为被公安机关告诫。案发时,岳某坤仅因主观无端猜忌,便连续两晚对刘某侠实施长时间殴打,造成其多发肋骨骨折、颅脑重创,在刘某侠濒死阶段,拖延十余小时才寻求救助,漠视其生命安全。岳某坤归案后拒不认罪,且无任何认罪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极大,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适用死刑的法定要件。虽然辩护人提交了被害人子女出具的谅解书,但是谅解人兼具被害人与被告人近亲属双重身份,考虑到岳某坤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即使获得近亲属的谅解,亦不足以据此对岳某坤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岳某坤故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死亡,其长期实施家暴、作案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且拒不认罪悔罪,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
裁判要旨
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不能为了惩处家庭暴力犯罪而一律从严,也不能以这类案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而一律从宽,应当综合考虑案件起因、过错责任、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施暴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能否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应当综合全案审慎把握;特别是出具谅解书的近亲属同为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近亲属时,应当更加审慎。对于施暴者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无认罪悔罪表现的,不能仅凭同为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的谅解而从轻处罚,该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判处死刑,以达到从严惩处、震慑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犯罪的目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
一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2刑初46号刑事判决(2022年8月22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刑终201号刑事裁定(2022年2月30日)
其他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刑事裁定(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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