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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刑事律师张万军教授:贾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一审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据此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6-04-24 10:10 次阅读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6-02-1-356-001

关键词 刑事 贩卖毒品罪 认罪认罚 反悔 提出上诉 提出抗诉 取消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被告人贾某从上家购买约20克大麻叶,用于自制大麻卷烟。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贾某向他人2次贩卖其自制的4根大麻卷烟,非法获利388元。2025年2月20日,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贾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2025)湘 090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贾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贾某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贾某认罪认罚获从宽处罚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反悔,应当消除其因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处罚。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2025)湘09刑终243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贾某的量刑部分,以贩卖毒品罪改判贾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分别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二条规定,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据此,大麻叶及大麻烟不满三十千克的,达不到第三款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情形,而应属于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情形。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贾某贩卖少量自制大麻卷烟,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不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二审中应否消除被告人贾某因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上述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被告人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为前提条件。对不认罪认罚或者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被告人依法不予适用该制度。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中,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又不愿意接受处罚,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据此依法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定罪量刑、上诉理由、抗诉意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区分不同情形依法作出裁判。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所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认罪认罚情节所作量刑适当,但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事实基础丧失,致使原审判决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应当结合抗诉意见依法消除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处罚。

本案中,贾某在一审程序中对其实施的贩卖毒品罪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据此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二审全面审查,贾某实施的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因贾某自愿认罪认罚后,又在无新事实、新证据出现及其他理由的情况下反悔上诉,其认罪认罚的事实基础已不复存在,故应当根据抗诉意见消除一审法院对其因认罪认罚而作出的从宽处罚。经综合全案情节,二审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改判贾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裁判要旨

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据此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定罪量刑、上诉理由、抗诉意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区分不同情形依法作出裁判。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所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认罪认罚情节所作量刑适当,但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事实基础丧失,致使原审判决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应当结合抗诉意见依法消除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1〕1号)第347条

一审: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5)湘090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2025年6月20日)

二审: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09刑终243号刑事判决(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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