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醉驾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是否应当折抵行政机关的罚款?
A
按照“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具体到醉驾案件中,若公安机关因醉驾行为本身已对被告人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予折抵;若公安机关是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严重超员、超载、超速等其他行政违法行为而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则须区分三种情形,决定是否折抵。一是其他违法行为在入罪时被作为从重处理情形予以考虑的,应予折抵;二是其他行政违法行为被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增加罚金数额的,应予折抵;三是其他行政违法行为未被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未因此增加罚金数额的,不予折抵。
答疑:省法院刑一庭
Q
如何区分挪用型与占有型职务犯罪?
A
挪用型职务犯罪和占有型职务犯罪有时会呈现相同的行为特征,都可能使用欺骗、窃取等手段和方法,区分二者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实施骗取、窃取行为当时及之后是否打算或者愿意以及有无能力归还。非法占有目的是占有型犯罪的实质构成要件,不能根据骗取、窃取的行为手段就直接推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要进行具体的、实质的司法判断。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主观意图需要通过对客观的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来认定。
答疑:省法院刑二庭
Q
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原则如何把握?
A
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目的在于阻却或者许可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行为,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坚持以下原则:权利顺位原则。同一执行标的物上存在不同性质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坚持物权优先于债权、法律规定的特殊债权优于普通债权的原则,实践中可按不动产物权置换权益(如被拆迁人安置)〉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益〉普通债权的顺序来确定。利益平衡原则。妥善平衡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利益,生存利益与经营利益发生冲突时,需要权衡现阶段房屋交易市场不完善和群众法律意识不高的现实,在法律框架内坚持消费者生存利益优先于银行、企业经营利益。全面审慎原则。防止简单机械理解和适用法律,防止简单机械认定事实,按照法定举证规则确定举证主体和责任,通过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举证、依职权调查取证等方式尽量还原客观真相,全面、综合、审慎地审核证据,不能消极被动地审核判断证据。从严审查原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审理时应注意对是否存在倒签合同、虚假赠与、虚假离婚协议、虚假陈述、伪造收据等情况进行审查,严格适用自认,慎用调解,严防借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经认定涉嫌虚假诉讼的,应依有关规定予以移交。
答疑:省法院民一庭
来源:甘肃审判《2026》年第2期 编辑:梁湘莲 王 越 责编:李卓敏 蔡 娜 编审: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