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司法确认可以涉及抵押权吗?
A
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抵押权系担保物权,故不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对抵押权的实现,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之规定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处理。
答疑:省法院立案一庭
Q
如何判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A
“从属性”为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的“试金石”,包含了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维度。然而新兴的平台用工日渐表现出从属性的弱化与“算法控制”的强化特点。常见平台以算法设定派单逻辑、规划配送路线、规定服务标准、通过评分和奖惩机制实施监督以达到对劳动者更为精密和强制的“数字控制”现象。为准确判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38号指导性案例提出如下明确意见:平台企业或者平台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答疑:省法院立案二庭
Q
被害人特殊体质是否属于介入因素?
A
被害人特殊体质严格来说不属于介入因素,因为在行为人实施行为之前,被害人已经具有特殊体质,属于行为时就存在的客观条件。被害人特殊体质一般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不中断因果链条,危害行为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并且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危害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有无认识,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但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看是否具备主观要件,也即看行为人对实害结果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
答疑:省法院审监一庭
来源:甘肃审判《2026》年第1期
编辑:虎文心 乔莉莉
责编:李卓敏 骆 斌
编审: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