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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工伤赔偿律师:违法转包后工人受伤谁担责?法院:用工单位逃不掉工伤保险责任

2025-11-26 20:53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182月,A建材公司在阿克苏市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赵某,窦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且同为公司股东。20233月,该公司承建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某中小微产业园玻璃安装项目,窦某与自然人肖某达成口头约定:由A建材公司提供玻璃,肖某负责玻璃安装工作,报酬按安装面积计件结算。

20234月,肖某招募了李某和刘某两人组成施工团队,三人协作开展玻璃安装,工作中接受肖某管理,无需考勤但缺勤需向肖某说明,安装质量由A建材公司的窦某直接验收。同年514日下午,李某在工地给窗户打胶时从高架凳上掉落摔伤,肖某随即驾车将其送往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住院治疗15天。据李某后续向社保部门陈述,住院费用系窦某转账给肖某后支付。

20244月,李某向阿克苏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7月向A建材公司送达举证通知书,该公司提交书面说明主张李某不属于工伤。82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A建材公司不服,于10月向阿克苏地区行署申请行政复议,行署于12月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A建材公司仍不服,向阿克苏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查明,李某曾两次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A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第一次撤回申请,第二次仲裁委于20246月作出裁决,明确“肖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李某接受肖某管理”,驳回了李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该裁决已生效。此外,A建材公司20233月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中,雇员清单包含李某、肖某、刘某等人,工种标注为建筑安装工程类。庭审中该公司还自述,案涉玻璃安装项目系层层转包而来,窦某作为公司经理将项目转给肖某。

一审法院认为,A建材公司将玻璃安装业务转给无资质的肖某,构成违法转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工单位违法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受伤,符合工伤要件,故判决驳回A建材公司诉讼请求。

A建材公司上诉称,一审未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适用法律错误,且未查清项目性质、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人社局和行署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玻璃安装系产业园建设工程一部分,A建材公司违法转包事实明确,即便无劳动关系,违法转包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A建材公司负担。

案例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9行终71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1. 用工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构成违法转包;2. 违法转包情形下,即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仍应认定为工伤;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维持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若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 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二、无劳动关系≠无工伤责任,违法转包是关键“突破口”

“很多企业都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认为只有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本案恰恰说明,在违法转包场景下,这种抗辩理由行不通。”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针对本案分析指出,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常规前提,但并非唯一前提,法律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设置了“特殊责任条款”。

张万军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一规定的立法初衷,就是遏制建筑、安装等行业普遍存在的违法转包、层层分包乱象,防止企业通过“转包给个人”的方式逃避工伤保险责任,最大限度保障一线劳动者的权益。

本案中,A建材公司的诸多行为都印证了其应承担责任的合法性。从事实层面看,A建材公司虽主张与肖某是“劳务关系”,但法院查明肖某是项目组织者,招募了李某等人组成团队,A建材公司的窦某直接负责验收质量,这符合“转包”的核心特征——将承包的整体业务交由他人完成并进行监督管控,而非简单的“提供劳务”。更关键的是,A建材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中将李某列为雇员,这一行为本质上是对李某与项目关联性的认可,与其“不认可劳动关系”的主张自相矛盾。

 

“实践中,很多企业会以‘项目是包工头承包的,工人是包工头招的’为由推脱责任,但法律早已堵住了这个漏洞。”张万军进一步解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这意味着,法律直接将工伤保险责任“锁定”在具备资质的用工单位,不因转包行为而转移。

对于A建材公司提出的“一审未查清项目性质”的上诉理由,张万军认为不能成立。他指出,案涉项目是中小微产业园的玻璃安装工程,属于工业建筑的配套施工环节,显然不属于家庭装饰装修等非建设工程范畴,而属于《建筑法》调整的建设工程领域。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将此类业务转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违法转包后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工伤认定“重事实”,企业用工需警惕三大风险点

“本案的判决不仅明确了违法转包的工伤保险责任,更凸显了工伤认定‘重事实、轻形式’的核心原则。”张万军结合本案,提醒企业在用工过程中需警惕三大风险点,避免因违法操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个风险点是“违法转包、分包”。张万军强调,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行业是违法转包的高发领域,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将业务转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认为这样就能“隔离”劳动关系和工伤责任。但从本案及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做法反而会让企业承担更重的责任。“包工头没有赔偿能力,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必然会向具备资质的用工单位主张权利,法院也会依法判决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他建议,企业承接业务后,如需合作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和无资质转包。

第二个风险点是“混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本案中A建材公司试图以“劳务关系”抗辩,但法院并未采信。张万军解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核心区别在于“管理与被管理”,如果劳动者接受企业的直接或间接管理(如本案中窦某验收质量)、工作内容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即便不构成劳动关系,如本案中的违法转包情形,企业仍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他提醒企业,不要试图以“劳务外包”“灵活用工”等名义掩盖真实的用工关系,更不能以此逃避工伤保险义务。

第三个风险点是“保险投保与实际用工脱节”。本案中A建材公司的雇主责任险清单包含了李某等人,这一细节成为法院认定其与李某存在用工关联的重要佐证。张万军表示,雇主责任险是企业转移工伤风险的重要手段,但部分企业投保时为了方便,将包工头招募的工人一并列入清单,却又在发生事故后否认用工关系,这种“自相矛盾”的行为会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他建议,企业投保时应如实核对雇员信息,确保投保范围与实际用工一致,同时不能仅靠保险规避责任,更要从源头规范用工。

对于劳动者,张万军也给出了维权建议。如果在工作中受伤,即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及时收集证据,包括工作证、工资转账记录、工友证言、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遇到用工单位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配合,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若仲裁裁决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依据违法转包的相关规定,要求具备资质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劳动者权益’,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张万军最后表示,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主动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这既是法律义务,也是企业规避风险的有效方式;劳动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了解自身合法权益,在遭受工伤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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