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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工伤赔偿律师张万军教授:工程转包中的工伤责任认定:用工主体不因转包而免责

2025-09-25 00:54 次阅读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1年10月,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武汉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后,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彭某乙、彭某甲。彭某二人雇佣余某从事施工工作。2021年12月5日,余某在作业时因铝扣板断裂从高处坠落受伤,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余某受伤属于工伤,并以某某公司为用人单位作出工伤决定。某某公司不服,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院最终维持工伤认定结论。2024年,余某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七级,停工留薪期8个月。因某某公司未为余某缴纳工伤保险,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仲裁裁决支持部分请求后,某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不支付相关费用。一审法院判决某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3万余元。某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计算工伤待遇的工资标准。某某公司主张余某月工资为5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余某称工资为230元/天,加班另算,月收入不低于5000元。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作为违法转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且对工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因双方均未充分举证,一审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以余某主张的6320.08元/月作为计算基数,扣减已支付的42350元后,核定各项待遇。二审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例来源: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1民终10234号民事判决书

完整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系余某与某某公司之间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计算余某工伤待遇的工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某某公司对余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余某工资标准负有举证义务。某某公司主张余某与彭某甲、彭某乙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依照上述规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由于某某公司与余某均未能提交足以确定工资标准的证据,一审法院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规定,并结合余某的主张,确定按6320.08元/月的标准计算余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合理合法。据此,一审法院扣减某某公司已支付的42350元生活补助和误工费后,判决该公司向余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210.60元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161.04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二、法理分析

作为长期关注劳动法实践的律师和法学教育工作者,笔者认为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违法转包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以及工伤待遇计算中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分配。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弱势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同时严格遵循了证据规则和工伤保险立法精神。

建筑业中违法转包、分包现象较为普遍,实际施工人多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往往面临维权困境。本案中,法院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认定某某公司作为违法转包方,需对余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责任。这一裁判思路明确了用工单位不得通过转包行为逃避法定义务。即使某某公司与余某未建立直接劳动关系,但其违法转包行为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就应当承担替代责任。这有助于遏制建筑行业无序转包乱象,督促企业规范用工。

 

在工资标准认定上,本案突出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关键作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标准负有举证义务。某某公司主张月工资5000元却未提供证据,法院因此采纳了劳动者主张的合理标准。建筑业工资支付常以日薪、计件为主,流动性大,证据保存不便是常态。法院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既弥补了证据缺失的漏洞,也体现了对劳动者实际收入的合理推定。这种处理方式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救济的立法目的,避免了因举证不能导致劳动者权益落空。

此外,本案中法院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计算严格依法进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均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湖北省实施办法的标准核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则扣减已支付部分,确保数额精准。这反映了法院在裁量时既注重实体公正,也兼顾程序严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判决警示其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否则将自行承担全部待遇支付风险。整体来看,本案裁判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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