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裁判要旨 > 民事裁判要旨 > 正文

包头钢苑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团队:在《离婚登记询问笔录》中的“出轨”下方划“√”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2025-09-26 23:18 次阅读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王某杰与周某峰于1974年登记结婚,2022年8月23日协议离婚。离婚后,王某杰以周某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出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重大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周某峰支付物质损害赔偿20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或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亦未能证明周某峰未尽夫妻扶养义务,故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在离婚登记材料中虽在“出轨”选项下划勾,但《离婚登记询问笔录》为格式文本,周某峰当庭否认出轨事实。王某杰提交的证人证言、通话录音、转账记录等证据,虽能反映周某峰与案外人存在不当交往和财产转移,但均无法直接证明其符合“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同居要件或构成“重大过错”。另案生效判决虽认定周某峰向案外人转账属无权处分并判令返还,但未对过错行为作出认定。二审法院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本案未超时效,但王某杰的举证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来源: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吉01民终4427号民事判决书)

完整裁判要旨如下: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杰与周某峰在朝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书及本次举证的证据中未见双方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故王某杰有权在与周某峰离婚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对此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本案的诉讼本质上应为债权请求权,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故该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内一年内’提出的要求已不再适用,其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即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王某杰与周某峰于2022年8月23日离婚,其于2025年3月4日提起诉讼,本案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二、关于王某杰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据此,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依据该条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予以明确规定,结合王某杰的主张,本院评述如下,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案中,王某杰提供的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及通话录音不足以认定周某峰与王某娟乙存在上述行为,另案生效判决对于王某杰主张的事实亦未作出明确认定,故王某杰以此为依据主张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支持。此外,王某杰主张周某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扶养义务,其所举住院病案首页仅能证明王某杰患病住院情况,但不能证明周某峰存在未尽扶养义务的情形,因王某杰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并结合王某杰与周某峰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配,对王某杰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法理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离婚损害赔偿中“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作为法律从业者,我认为法院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婚姻家庭案件中对证据规则和立法本意的严格把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以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其中“与他人同居”需满足“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实质要件,而“其他重大过错”则需达到与重婚、同居等相当的严重程度。本案中,王某杰主张周某峰存在出轨、转移财产等行为,但法院为何未予支持?关键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与证明力不足。例如,离婚登记材料中的“出轨”勾选属于格式文本中的选项,未经当事人亲笔确认且对方当庭否认,其证明力较弱;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无法质证,通话录音内容模糊,均难以直接证明同居事实。特殊日期转账金额虽具暧昧含义,但仅能反映不当经济往来,而非持续共同生活。这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重大过错”的认定采取审慎态度,避免将一般道德瑕疵等同于法律过错。

另一方面,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需以过错行为与离婚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本案中,双方离婚协议明确载明“感情不和”为离婚原因,且财产分割方案已对王某杰有所倾斜,法院据此认为周某峰的过错行为未直接导致离婚,亦无证据证明其恶意隐匿财产。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体现了对权利行使期限的合理限制。民法典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统一为三年,摒弃了原婚姻法解释中“离婚后一年内”的特别规定,既保障无过错方有充足时间搜集证据,也维护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但时效保障不代表举证责任的减轻,无过错方仍需承担初步举证义务,如不能提供关键直接证据,即便存在过错嫌疑,亦难以获得支持。

 

从深层次看,本案裁判体现了婚姻家庭案件中对利益平衡的考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救济因配偶重大过错受损的一方,但司法实践需避免泛化适用导致婚姻纠纷过度诉讼化。法院在审查证据时,既关注过错行为的客观存在,也考量离婚协议的整体公平性。例如,本案中王某杰已通过另案追回部分被转移财产,离婚协议亦分得多数房产和现金,若再支持损害赔偿,可能构成双重获益。因此,法官在裁量时需综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过错行为严重程度及损害后果等因素,而非孤立看待单项请求。这也提示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应明确保留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注意搜集保全证据,如同居的住所记录、共同出行凭证、过错方自认文书等,以强化举证效力。

本案对公众的普法意义在于,法律对“出轨”等行为的规制并非简单道德评判,而是需要严谨证据支撑的司法认定。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往往注重情感纠葛的宣泄,却忽视证据固定,导致诉讼中陷入被动。例如,本案中王某杰若能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周某峰与第三人共同居住的物业记录、邻居证言等,或可强化证据链条。此外,离婚协议条款的设计也至关重要,明确约定过错方放弃损害赔偿抗辩或承认特定事实,可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既需要立法对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更依赖当事人自身的证据意识与法律行动能力。通过此类案例,公众可更清晰理解婚姻中的权利义务边界,以及司法如何在情感纠葛中保持理性裁判。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该团队由一批长期从事公司法、合同法研究和实务处理的资深律师组成专业团队,主要为公司提供各类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并针对客户需要解决的专门民商事法律问题,提供专项的民商事法律服务。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钢苑律师电话:13654849896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