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4年3月2日晚,刚满14周岁的叶某某因不愿返回武术学校就读,在浙江省衢州市某酒店大堂内,持折叠刀捅刺教练高某某右腿部三刀,导致高某某因股动脉断裂大出血死亡。案发后,叶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其父母积极垫付医疗费5.4万余元,并分两次赔偿被害人亲属46万元,最终取得谅解。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有期徒刑六年。二审法院认为,叶某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情节,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原判量刑偏重,故依法予以改判。(案例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刑终289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被告人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时刚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具有自首情节,真诚认罪悔罪,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认定的法律焦点与裁判逻辑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如何准确适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并平衡刑罚的惩罚与教育功能。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八类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且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叶某某作案时刚满十四周岁,其行为虽造成死亡结果,但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心智特点和行为动机。
从行为性质来看,叶某某的捅刺行为虽客观上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主观上并非以剥夺生命为目的,而是为了逃避返校。二审法院指出,叶某某在第一次捅刺时有意避开要害部位,第二次捅刺则发生在被害人追赶扭打的紧急过程中,其对死亡结果持排斥态度,这种主观动机的区分影响了量刑的轻重。此外,法院对“正当防卫”辩护意见的否定也体现了对防卫构成要件的严格把握。正当防卫必须以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前提,而本案被害人在遭受袭击后的追赶和夺刀行为,属于本能反应,并非不法侵害,因此叶某某的捅刺行为不构成防卫。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被害人过错”的认定采取了审慎态度。尽管叶某某及其父母提出被害人存在体罚(如“开棍”)和言语刺激等行为,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些行为直接引发了本案,且被害人的言语属于教育场景中的正常交流,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过错程度。这一认定体现了司法实践对“被害人过错”标准的严格把握,即必须是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重大不当行为。
在量刑情节的整合上,二审法院将未成年人身份、自首、悔罪和赔偿谅解等情节作为有机整体评价。自首情节反映了被告人投案的主动性和悔罪态度,而赔偿谅解则体现了对社会关系的修复。尤其是叶某某在案发后跪地哭泣、主动救助被害人的行为,以及二审期间提交悔过信等细节,均被法院认定为“真诚悔罪”的体现。这种综合考量契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因素”的精神。
三、教育为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启示
本案改判的背后,折射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深化落实。刑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这一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转化为裁判逻辑,需要司法者结合个案背景进行精细化权衡。
首先,家庭教育的缺失与矫正需求成为量刑的重要参考。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叶某某的父母常年外出打工,亲子关系疏离,教育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存在欺骗行为,这种家庭教育失当与犯罪动机的形成具有关联性。正如判决书所言,“将犯罪后果完全归咎于被告人实属不妥”,这一观点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包容性审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家庭、学校、社会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单纯强调刑罚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其次,赔偿谅解情节的适用需避免“以钱赎刑”的误读。本案中,叶某某父母在经济不宽裕的情况下积极筹措46万元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这一情节成为减轻处罚的关键因素。需要强调的是,赔偿谅解并非简单地“用钱买刑”,而是通过经济补偿和情感抚慰实现社会关系的修复,其本质是对被害人亲属权益的保障和对被告人悔罪态度的检验。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于特定案件,正是为了促进矛盾化解与社会和谐。
最后,对刚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量刑需体现“刑罚个别化”。叶某某作案时处于从儿童向青年过渡的关键期,其认知能力和情绪控制能力较弱,法院在判决中引用“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的表述,正是对未成年人特殊心理状态的关照。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将刑期从十年减至六年,既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也给予了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的机会。这种平衡符合《北京规则》(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羁押仅应作为最后手段使用”的国际司法共识。
本案的启示在于,未成年人司法不仅是法律适用过程,更是社会治理的缩影。通过个案裁判,司法机关向家庭、学校和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在依法惩处的同时,通过教育干预和心理疏导实现标本兼治。正如张万军教授所言:“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宽容并非纵容,而是为了给予迷失少年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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