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0年9月,被害人王某在酒后指使他人用陶碗击打被告人刘某头部,刘某随即徒手反击一拳,并在拉扯王某衣领、头发过程中致其摔倒头部着地,后王某因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审法院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调整为三年。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主观上仅出于“教训出气”目的,无严重伤害故意;客观上其“一拳+拉扯”属手段克制的轻微暴力,而非高度危险的伤害行为;但刘某对醉酒者身体脆弱性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且击打行为与摔倒死亡存在刑法因果关系。鉴于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刘某积极赔偿获谅解等情节,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3-06-1-178-003《刘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二、主观心态的司法界定:故意伤害与过失致死的分水岭
本案改判的核心在于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精准剖析。刑法中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身体机能严重损害,并持放任或追求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核心是“应预见而未预见”危害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通过三个细节锚定刘某的主观状态:其一,刘某在无端遭陶碗击头后仅回击一拳,未使用工具或攻击要害部位;其二,王某倒地后刘某立即停止攻击;其三,双方此前系朋友聚餐,冲突具有突发性。这些行为符合“临时泄愤”心理,与蓄意伤害的连续性、针对性存在本质差异。作为长期代理伤害类案件的律师,笔者认为此类“一拳致死”案件中,行为人反击时的克制程度、事后态度、双方关系等情境证据,往往比口供更能客观反映真实主观意图。
三、暴力程度评价:轻微暴力的刑法边界与归责逻辑
司法实践对“轻微暴力”的认定需结合行为方式、力度、对象特殊性综合判断。本案中,刘某的“徒手击打面部+拉拽衣领”行为被认定为一般殴打而非伤害,关键在于暴力未显著超出日常冲突范畴:既未造成即时可见的骨折、脏器损伤等实质性伤害,也未反复攻击要害。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死 亡罪时,应当从行为人主观心态和行为暴力程度的角度,依据一般社会观念结合具体案件场景进行综合评判。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使对方遭受一时身体疼痛或精神上羞辱的心理,客观上仅实施了推搡、掌掴或一 般性轻微暴力行为的,可以考虑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值得深究的是,法院特别强调王某“醉酒后身体防护能力下降”这一客观因素。依据刑法理论,行为人对特殊体质受害者的注意义务高于常人。刘某与王某共同饮酒至深夜,明知对方已呈醉酒状态,此时实施任何肢体冲突均可能诱发意外,但其疏忽了该风险。这种基于特定关系产生的预见义务,成为过失归责的关键支点。
此外,因果关系的认定亦体现司法智慧。法院指出“击打面部与摔倒高度伴随”,即使死因存在多因素(如乙醇作用),刘某的暴力仍是诱发死亡的直接外力。这警示公众:轻微暴力在特殊情境下同样可能触发刑事责任,绝非“打一拳不犯法”。
本案终审判决明确了一项裁判规则,不能因死亡结果倒推行为性质。部分民众存在“打死人就是故意伤害”的朴素认知,但刑法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若仅以结果定罪,将导致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虚置,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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