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4-1-207-002
关键词 刑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实名认证 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初,被告人林某彬从网络上得知帮助他人实名解封QQ号可获利的信息后产生以此牟利的想法。林某彬在学习解封QQ号的方法后,利用从郑某(另案处理)处获得或自行从网络上购买的公民身份号码、公民头像照片、公民手持身份证人像照片及由公民头像制作成的3D人脸动态图等公民个人信息,协助郑某或者通过微信、QQ、telegram等通讯软件承接实名解封QQ号业务,每解封一个QQ号赚取10-25元不等,共计获利人民币2684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某彬电脑硬盘中查获真实有效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679条、QQ号信息2834个,部分QQ号被他人用于诈骗活动。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闽0426刑初 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林某彬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须与特定自然人关联,这是公民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关键属性,例如姓名、身份证号、头像、3D人脸动态等与公民个人身份一一对应,可以单独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彬购买或非法获取的公民姓名、身份号码、头像照片及3D人脸动态图等信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涉案公民个人身份信息679条,虽不符合《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情形,但林某彬非法利用该公民个人信息为他人解封被冻结的QQ账号,非法获利达26845元,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情形。
综上,被告人林某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要旨
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号码、头像照片、3D人脸动态图等公民个人信息,为他人解封QQ号,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1条、第5条
一审: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22)闽0426刑初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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