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郭某某于2023年8月进入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首南路-中塘河)某东侧地块围挡改造工程项目工地工作,同年8月27日在工作中受伤,经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事后,郭某某向锦某公司、恒某公司、周某某、郝某某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各方对责任主体存在争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锦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周某某,且未参加工伤保险,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判决锦某公司向郭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96942.06元。锦某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应由实际雇主郝某某或恒某公司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锦某公司作为承包单位,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来源:(2025)浙02民终3721号)
完整裁判要旨: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锦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单位,虽与郭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事故发生时郭某某所在项目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包,故锦某公司应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法理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当工程被违法分包时,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谁承担。张万军教授指出,我国法律对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并非机械地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是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用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是责任分配的关键。若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后者所招用的人员发生工伤时,承包单位需直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规则旨在遏制违法分包行为,避免承包单位通过转嫁风险逃避法定义务。本案中,锦某公司虽抗辩称实际雇主为郝某某,但法院未支持该主张,因为郝某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锦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未尽到审查分包方资质的义务,故责任不可推卸。
从法律实践角度看,此类案件的裁判逻辑体现了“风险控制”理论。承包单位作为工程管理的最终控制者,更有能力通过合法分包、购买工伤保险等方式防范风险。若允许其通过多层转包逃避责任,将助长市场乱象,损害劳动者权益。张万军教授进一步分析,二审法院对“追偿权”问题的处理也颇具启示。锦某公司上诉时强调需查明实际雇主以便追偿,但法院明确表示,追偿属于另案解决的范围,不影响本案对外责任的认定。这警示企业:在工程分包中,必须严格审核分包方资质,否则即便事后追偿,也须先承担赔偿责任,增加自身经营风险。
本案的裁判还凸显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法属性。工伤保险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其立法初衷是为劳动者提供快速、有效的救济,而非纠结于内部责任划分。法院通过参照工伤标准计算赔偿,避免了劳动者因劳动关系争议陷入漫长诉讼,符合法治的公平效率原则。张万军教授总结,该案为类似工程领域的工伤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承包单位应正视其法定责任,不能以“实际雇主”为由金蝉脱壳;劳动者则需注意保留工资支付、工作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纠纷中维护权益。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市场环境。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该团队由一批长期从事公司法、合同法研究和实务处理的资深律师组成专业团队,主要为公司提供各类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并针对客户需要解决的专门民商事法律问题,提供专项的民商事法律服务。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钢苑律师电话:13654849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