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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刑事律师张万军教授:因婚姻家庭矛盾蓄意报复行凶杀害岳父母案

2025-09-19 23:10 次阅读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78年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榆树市。2021年8月21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1年12月29日以(2021)冀05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某甲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2年8月16日以(2022)冀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王某甲与妻子张某甲平素关系不睦。2021年7月下旬,二人又因琐事发生矛盾,张某甲带着女儿离家躲避。同月31日,王某甲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驾车来到河北省威县××乡×××村其岳父张某乙(被害人,殁年64岁)家中,希望其岳父母张某乙、钟某(被害人,殁年64岁)劝张某甲回家,张某乙表示无能为力。次日上午,王某甲在威县××乡××村一五金店购买一把斧头和一把尖刀,放置于其停放在张某乙家院外的轿车后备厢内。当日午饭后,王某甲又在张某乙家北屋客厅喝酒、抽烟。13时许,王某甲来到张某乙家门外,从其轿车后备厢内拿出之前购买的斧头和尖刀进入张某乙家中,持斧头多次猛砸张某乙的头部,持尖刀捅刺张某乙的颈部、躯干部、右上肢等处数刀,又捅刺钟某颈部一刀,致张某乙、钟某当场死亡。王某甲在现场自杀未果,后被接他人报警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张某乙系因钝性外力作用头部、锐性外力作用颈部、肢体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钟某系因锐性外力作用致颈椎骨折、颈髓破裂出血后压迫脑干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斧头、尖刀,被告人王某甲作案所穿上衣、裤子等物证;王某甲住院病历等书证;证人张某丙、王某乙、张某丁、周某、张某甲、王某丙、张某戊、张某己、赵某、许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毒物鉴定意见,证明从提取的尖刀和王某甲的上衣上的血迹中均检出王某甲和被害人张某乙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显示案发当日王某甲购买作案工具后放入张某乙家门口汽车后备厢中,后从汽车后备厢中取出作案工具进入张某乙家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甲因婚姻家庭矛盾迁怒无辜,蓄意报复行凶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冀刑终127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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