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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刑事律师张万军教授:某科技公司等单位、贺某珠等人污染环境案—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黑土地行为的定性

2025-09-09 23:14 次阅读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11-1-340-002

关键词 刑事 污染环境罪 危险废物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黑土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贺某珠系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和某颜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3年5月至6月,贺某珠伙同某颜料公司副经理张某良,在明知被告人施某磊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从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州市向黑龙江省鹤岗市某农场运送固体废物7车合计200余吨,以明显低价交由施某磊处置。被告人李某春按施某磊要求将案涉固体废物倾倒于某农场黑土地上。经鉴定,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Toxicity,T),是具有土壤环境毒性的有毒物质。案件审理期间,某科技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受污染土壤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支付全部费用人民币146万余元,后与鹤岗市人民政府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2024)黑8101刑初 6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某颜料公司,被告人贺某珠、张某良、施某磊、李某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万元,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贺某珠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2024)黑81刑终 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施某磊、李某春违反国家规定,将7车合计 200余吨危险废物倾倒于某农场黑土耕地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于情节严重。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和某颜料公司在明知施某磊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情况下,以明显低价将危险废物交由施某磊进行处置,应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贺某珠、张某良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综合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黑土地,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明显低价将危险废物交由他人进行非法处置,严重污染黑土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2条、第8条

一审: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2024)黑8101刑初6号刑事判决(2024年4月16日)

二审: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24)黑81刑终11号刑事裁定

2024年8月16日)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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