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1年5月,李某山入职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从事摄影工作。其妻待产期间,李某山于同年7月2日返家陪护,此后未再出勤。7月3日其子出生,李某山于7月20日返岗工作至11月17日。后因工资结算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李某山申请劳动仲裁,后又主动终结仲裁程序,诉至法院,提出包括支付护理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社保补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多项请求。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山在妻子生育期间享有护理假权利。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规定,符合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15天,假期视为出勤,工资照发。法院判决某服饰公司支付李某山护理假工资4000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9680元及经济补偿金897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490-007,题目为“李某山诉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男职工依法享受妻子生育期间的护理假”。
裁判要旨:陪产护理假是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享受的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妻子与子女的权利。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地方性法规规定了男职工具体护理假期间的,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用人单位应当照发工资。
二、法理分析
从法律规范层面看,男职工护理假制度的设立源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及地方性法规的配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江苏省据此制定了具体实施条款,规定男方享受不少于15天的护理假,且视同出勤,用人单位需照发工资。这一制度不仅是对女性生育权益的保障延伸,更是对男性共同承担家庭育儿责任的法律引导,体现出国家在人口政策中对家庭整体利益的综合考量。
李某山案的裁判依据充分体现了地方性法规对国家立法的具体落实。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援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护理假的法律属性为“视为出勤”,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该裁判准确把握了护理假作为法定假期的本质,即它不仅是一项福利,更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出勤为由拒绝支付护理假工资,实质是否定法定假期的合法性,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从权利属性角度分析,护理假不同于一般事假或病假,它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目的,即保障男性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提供必要照护,缓解女性生育压力,促进家庭内部责任共担。该假期被定性为“视同出勤”,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工资、不得取消全勤评奖,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山案中,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护理假工资,正是对该权利属性的司法确认。
此外,该案也反映出用人单位对护理假制度的认知不足和实践偏差。不少企业仍将护理假简单等同于员工可自行安排的“福利假”,而未意识到其法定性和强制性。李某山所在公司未支付其护理假工资,即属于典型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法院的判决不仅个案的救济,更是对同类用人单位的警示:护理假是劳动者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操作,避免因制度执行不到位引发劳动争议。
从更深远的社会意义看,男职工护理假制度的落地实施,有助于推动性别平等和育儿责任的家庭内部分散。传统观念中,生育和育儿常被视作女性的“分内事”,男性参与度有限。而护理假的强制实施,从法律层面鼓励男性更多参与家庭事务,有助于改变固有的性别角色分工模式,促进社会观念进步。李某山案的裁判,通过司法途径强化了这一制度的约束力,具有明显的规范引导作用。
三、延伸思考
李某山案虽仅为个案,但其裁判要旨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尤其在当前国家鼓励生育、完善生育支持政策的大背景下,各地有关育儿假、护理假的规定陆续出台,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新制度,确保合规运行。劳动者在主张护理假权利时,应注意保留生育证明、请假记录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权利无法实现。
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地区间立法差异带来的实践差异。江苏省规定的护理假为15天,但不同省份天数不一,有的地区为10天,有的则达到20天甚至更长。用人单位跨地区经营时,需根据用工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假期制度,避免适用错误。劳动者也需明确自身权利依据,不能简单以其他地区规定主张本地用人单位未享有的权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护理假争议多与工资支付、假期认定相关,法院在审理时通常严格依据地方条例作出裁判。李某山案中,法院未支持李某山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仅认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显示出司法对不同请求的区分处理。这也提示劳动者在提出诉讼请求时,需准确把握法律依据,合理界定权利范围,避免请求不当导致部分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总体而言,男职工护理假制度是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实施需要法律明确支持、用人单位合规配合、劳动者积极主张的三方联动。李某山案的审结,为同类争议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标准,也为推动该制度真正落地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由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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