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强、劳动关系复杂,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实践中,建筑企业按项目参保后,若未及时报备施工人员名单,社保机构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合规管理,更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切身权益。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某建筑安装公司诉某县人社局支付保险待遇案”的再审判决,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本文结合该案裁判要旨,从法律理论与实务角度,剖析项目参保制度的核心内涵,解读法院判决的深层逻辑,并为建筑企业、劳动者及社保机构提出合规建议。
一、案件回顾:一场历时五年的工伤保险待遇之争
(一)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2018年,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某房地产项目,并办理了项目工伤保险,缴纳保费19.2万元。施工期间,公司虽提交了部分农民工花名册,但未包含工人钟某林的信息。后钟某林在工地坠楼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一级伤残。建筑公司垫付医疗费后,向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却遭拒绝,理由是钟某林未在参保名单中。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按项目参保的建筑企业未及时报备人员增减,社保机构能否直接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法院裁判历程与结果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机关抗诉程序,最终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社保局《告知书》,责令其重新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法院明确指出,社保机构不得仅以人员未报备为由拒付待遇,需综合考量劳动者是否实际参与施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因素。
二、法律分析:项目参保制度的特殊性与裁判逻辑
(一)项目参保制度的立法本意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对难以直接按工资总额参保的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参保”模式,即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全体职工。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解决建筑行业用工灵活、人员流动频繁的难题,确保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应保尽保”。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指出,“项目参保的本质是以工程为单位构建工伤保险‘安全网’,而非拘泥于单个劳动者的登记形式。若社保机构机械适用‘名单报备’规则,将背离制度初衷,使农民工权益保障流于形式。”
(二)裁判要旨的突破性意义
本案再审判决的核心观点在于:社保机构需实质审查劳动者与参保项目的关联性,而非仅以形式登记作为支付条件。具体而言,需综合以下因素:时间范围:工伤是否发生在参保有效期内;空间范围:工伤是否发生在参保项目工地内;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实际参与施工并接受企业管理。
法院通过证据查明,钟某林确系在参保项目工地受伤,且建筑公司承担了医疗费用,足以证明其实际参与施工。因此,社保局仅以“未报备”为由拒付待遇,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三) 对“动态实名制管理”的再认识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建筑企业需对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及时向社保机构报备人员增减。但本案判决强调,该规定是企业的管理义务,而非社保机构拒付待遇的免责事由。若企业未履行报备义务,社保机构可依法追责,但不得因此剥夺劳动者的法定权益。
张万军教授进一步分析,“动态实名制是过程性要求,而工伤保险待遇是结果性权利。社保机构若混淆二者,将导致企业过错由劳动者‘买单’,显失公平。”
张万军教授指出,本案的终审判决,不仅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范例,更传递出司法保护弱势群体的价值导向。当前,建筑行业仍存在大量“人证分离”“挂靠参保”等问题,需通过立法细化、技术赋能和执法协同,进一步筑牢工伤保险防线。
张万军教授同时指出,“法律的温度体现在对每一个劳动者的关怀。无论是企业、社保机构还是司法机关,都应以‘实质公平’为准则,让工伤保险真正成为农民工群体的‘安全绳’。”
(本文作者:张万军,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