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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席会议纪要

2016-12-07 18:43 次阅读

 

 

2016721日上午,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总结我省严格依法治理安全生产、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取得的成效,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全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协调配合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沟通交流。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张海阁、副局长李大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晓燕、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谢强,以及相关部门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协同配合,认真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各项规定,严格责任追究,改进完善双方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进一步增强事故调查处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有效发挥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惩治、预防、警示教育作用,全面促进依法治理安全生产。全省安全监管部门、各级检察机关要以创新的举措、多元化的预防和监督手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和任务的落实,以法治思维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以法治的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以法治的手段追究安全生产违规责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会议议定以下事项:

一、省安全监管局在接到事故信息向省委、省政府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的同时,通报省人民检察院。

二、省安全监管局受省政府委托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在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时,应同时通知检察机关介入。并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互相配合、相互支持,做好勘查和取证工作。对事故调查组形成的调查、勘查取证材料,双方应实现信息共享,并建立信息共享的规范协调机制。

三、在形成事故调查报告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应充分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应加强沟通、协调,相互理解和尊重,进一步查清事实,释法说理,依法依规公正处理,力争达成一致意见;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不同意见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予以注明,并同时将不同意见作为附件,供省政府批复时参考。

四、对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移交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并附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五、省安全监管局在公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同时抄送省人民检察院。省安全监管局邀请省人民检察院参加每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暨新闻通气会等有关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六、省安全监管局、省人民检察院确定每年不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双方就安全隐患治理、责任追究、重点工作等方面进行通报、交流。对涉及重大问题随时召开会议,进行协商研究。

双方确定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沟通与会商。省安全监管局确定为政策法规处(联系人:胡    联系电话:18919661766),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反渎职侵权局(联系人:汪本前联系电话:15856931277)。

七、省安全监管局、省人民检察院要推动联席会议向市、县(市、区)延伸。

 

参加会议人员:省安全监管局张海阁、李大华、何家齐、胡明、吴学海、许桂芳、刘少敏、武云飞、夏小牛;省人民检察院陈晓燕、谢强、何学祥、高辉、周平。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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