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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陈某盗窃案——盗窃案件中赃物灭失后如何确定犯罪数额及退赔金额

2025-07-14 16:00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被告人陈某在20222月至10月期间,于四川省通江县连续实施14起入户盗窃行为,涉案财物包括现金、黄金首饰、香烟、手机等。其中多件贵重赃物(如黄金手链、项链、钻戒等)被销赃后灭失,且缺乏原始购买凭证。法院在审理中面临两大难题:灭失赃物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退赔金额如何确定才显公平?对灭失且无价格证明的赃物,以被告人销赃金额作为盗窃数额认定标准。例如王某泽的黄金项链销赃仅2400元,即按此计入犯罪总额。引导被告人与被害人协商达成退赔协议。如前述黄金项链虽销赃2400元,但双方协商按10,000元退赔,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在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的同时,根据协商结果对14名被害人分别确定退赔金额(如赵某军26,000元现金、何某金黄金手链7,000元等),并对扣押在案的部分财物判决返还。(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案号:(2023)1921刑初28号入库编号:2023-07-1-280-001

 

二、刑民衔接破解赃物灭失的双重困境

 

本案裁判要旨直指盗窃案件的核心痛点——当赃物灭失且无价格凭证时,若机械按销赃价认定犯罪数额,将导致刑法评价失衡,如一条黄金项链仅认定2400元;但若按被害人主张的市场价判决退赔,又可能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通江法院的"刑民双轨制"处理提供了教科书级的解决方案。

(一)犯罪数额认定: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中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失控+控制"说,犯罪数额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梯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证明认定;无证明的,按市场价格确定..."。但本案中黄金首饰已灭失且无购买凭证,若按市场价认定将面临两大障碍:一是价格认证中心通常拒绝鉴定灭失物,二是被告人可能因无法核实的金额加重刑罚。

法院选择以销赃金额认定犯罪数额,实质是"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体现。笔者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发现,销赃价虽不能反映财物真实价值,但却是可证明的客观事实。如陈某销赃黄金手链获款4000元,该金额有收赃人证言及资金流向佐证。此种认定既避免刑罚畸重,也符合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数额较大"需证据确实充分的立法本意。

(二)法院对退赔金额的处理

本案更具突破性的是法院对退赔金额的处理。刑事退赔的本质是民法上的返还原物或折价赔偿(《民法典》第238条),当原物灭失时,赔偿标准本应参照市场价格。但本案创造性地引入民事协商机制,允许被害人对自身财产权益作出处分。

例如王某泽的黄金项链,若严格按侵权赔偿标准可能需要专业鉴定,涉及克重、纯度、工艺等,但通过协商直接达成10,000元退赔协议,其法律实质是被害人基于自主意志对债权的处分。这既解决了举证难题,也避免执行困境。

当前侵财案件中被毁损的奢侈品、数码产品等灭失赃物价格认定争议频发。建议司法机关参考本案经验:对犯罪数额存疑时,可采销赃价、同类物最低价等有利于被告的标准;在退赔阶段激活刑事调解程序,引导当事人参照折旧率、同类交易平台价格等协商;

对达成退赔协议的,可在量刑时作为"挽回损失"情节酌情从宽,实现被告人认罪悔罪与被害人损失弥补的双赢。这既是刑法第64"责令退赔"的应有之义,更是"枫桥经验"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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