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7-2-024-002
关键词 民事 赡养 赡养义务 赡养费 医疗费
基本案情
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王某霞、王某发等六人系王某贞的子女。2022年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商定将王某贞送去养老院养老,养老院每月收费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王某霞不同意送父亲去养老院,跟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商定,由王某霞将王某贞接到其家居住,每月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发支付给王某霞 2000元,王某霞夫妇负责照顾王某贞。2023年3月开始,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发不再支付赡养费,要求王某贞将农村的土地平均分给六个子女。王某贞不同意分地的要求,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发拒绝支付赡养费。故王某贞将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王某霞、王某发诉至法院,要求自2023年5月开始每月每人给付赡养费 500元,六子女对其今后看病所产生的医疗费平均分担。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于20 23年5月16日作出
(2023)黑1005民初741号民事判决,判令:1.被告王某芝、王某霞给付王某贞2023年5月的赡养费每人340元; 2.自2023年6月1日起,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王某霞、王某发每人每月向王某贞支付赡养费340元; 3.自2023年5月10日起,王某贞因治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王某霞、王某发平均分担。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孝敬、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迈、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时候,子女要自觉承担赡养义务,让父母安享晚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贞已经86岁高龄,缺乏劳动能力,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王某霞、王某发作为子女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尽力满足王某贞的生活需要。赡养费数额,应当综合考虑老人的需求、当地市区的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具体确定。依据黑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于2023年3月22日发布的2022年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2022年黑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4011元,每月约为2000元;结合王某贞目前的经济生活现状和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王某霞、王某发目前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王某霞、王某发每人每月给付王某贞赡养费340元较为适宜。
关于从何时开始给付赡养费的问题,王某贞主张六子女从2023年5月开始给付赡养费,因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发已将王某贞的赡养费支付到2023年6月1日,该四人应从2023年6月1日开始给付王某贞赡养费。王某霞、王某芝应从2023年5月开始给付王某贞赡养费。
关于王某贞今后因治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之规定,赡养人对被赡养人有给付医疗费的义务。王某贞要求其医疗费由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王某霞、王某发平均分担,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确定赡养费数额,应当结合老人的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于患病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及时予以治疗和护理,给予精神慰藉;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第1款
一审: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3)黑1005民初 741号判决(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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