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车某某,女,1962年x月x日出生。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车某某辩称未杀害被害人樊某某,其发现樊某某酒后服药死亡,因不知如何向他人解释,便想让樊某某消失,故分尸、烹尸后将尸肉冲入下水道,将骨头扔垃圾箱;有罪供述系受侦查人员威胁、引诱作出,应予排除。车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没有发现被害人尸体,也没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DNA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樊某某确已死亡,致死方式存疑,认定车某某杀害樊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车某某与被害人樊某某(殁年56岁)通过网络相识后,樊某某于2019年2月10日至18日先后向车某某转款人民币2100元。车某某于同年2月19日承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某区某镇一房屋。同年2月22日,樊某某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县到赤峰市与车某某在该租住处共同生活,并于2月24日向车某某转款人民币4万元。3月3日9时许,车某某陪同樊某某到元宝山某银行支取现金人民币19.99万元。当晚,车某某将艾司唑仑药片碾碎后掺人苦荞面中,樊某某吃下后昏睡,车某某趁机用绳子捆绑樊某某并勒压樊某某颈部,致樊某某死亡。次日,车某某购买了钢锯、壁纸刀、高压锅等工具,使用上述工具及家中的菜刀、斧子将樊某某的尸体肢解、蒸煮、剁碎后冲入下水道,并将未处理掉的骨骼装在垃圾袋内丢弃到租住处小区的垃圾箱。12月19日,车某某被抓获归案。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车某某杀人后又分尸、烹尸、抛尸,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应依法惩处。车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等规定,于2021年11月22日判决:被告人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车某某上诉。车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得出樊某某已经死亡且系被车某某杀害的结论,请求宣告无罪或发回重审。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为谋财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樊某某生命,致被害人樊某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于2023年6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车某某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二审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车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车某某以下药、勒颈方式将被害人杀死,且分尸、烹尸、抛尸,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于2024年10月31日依法裁定被准被告人车某某死刑.
二、主要问题
对于被害人尸骨无存的死刑案件,如何把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裁判理由要旨
本案没有找到被害人尸体或者足以认定被害人确已死亡的重要人体组织、关键物证缺失。对于能否确认被害人已经死亡,是否为刑事案件,判处死刑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办理中存在两种意见。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缺乏关键证据,不能确定被害人确已死亡及死因.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虽然没有发现被害人尸体《严骨)、但通过综合分析全案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车某某杀人分尸、烹尸、抛尸的犯罪事实。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完整,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已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证明标准。
我们同道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判断
发破案经过是侦查机关发现罪行、寻找证据、锁定并抓犯罪嫌疑人的过程。
(二)对被害人是否死亡及死亡原因的审查判断
对于没有发现被害人尸体或者能够据以认定被害人死亡的重要人体组织的案件,在认定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尤其是判处死刑时应慎之又慎,但不等于没有尸体及尸体鉴定意见就不能定案,不能以“一刀切”的标准要求每个案件都完整包含每一种证据种类。
第一,被害人服用艾司唑仑药片后遭受重大外力侵害。
第二,被害人人体组织被高压锅蒸煮毁损。
第三,在租住地卫生间墙面不合理位置发现被害人生物物质。
第四,被害人尸骨无存能够得到合理解释。
(三)本案能够认定系被告人作案
第一,有多份隐蔽性强的“先供后证”证据有力证实被告人有罪。
第二,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具有谋财犯罪动机。
(四)对被告人供述或无罪辩解的审查判断
(五)本案可以排除他人参与作案
基于上述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能够得出被告人车某某杀害樊某某并分尸、烹尸、抛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车某某死刑。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孙森森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罗国良)(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孙森森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罗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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