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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某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申请重新仲裁案—仲裁庭将案件受理前已死亡的自然人列为当事人的处理

2025-07-02 17:51 次阅读

整理: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10-2-521-002

关键词 民事 仲裁程序案件 仲裁受理前当事人死亡 违反法定程序重新仲裁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3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某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托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芬、陈某胜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年12月3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穗仲案字第 17313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李某芬、陈某胜向申请人某信托公司偿还债务,申请人某信托公司对被申请人陈某胜名下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经查,陈某胜因疾病死亡,并已于2020年4月1日注销户口,其死亡时间早于前述仲裁案件受理之日。

某信托公司不服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7313号仲裁裁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由广州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2023年6月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广州仲裁委员会对该纠纷重新仲裁。2023年6月26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函复同意对该纠纷重新仲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2)粤01民特 748号民事裁定: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法(民四)明传(2021)60号)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但可以通过重新仲裁予以弥补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本案中,陈某胜在仲裁案件受理前已死亡,仲裁庭将其列为当事人,程序违法,属可以重新仲裁的情形,且仲裁庭及申请人均同意重新仲裁,故可同意重新仲裁。

因广州仲裁委员会已于2023年6月26日函复法院,决定对案涉纠纷重新仲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案撤销程序。

裁判要旨

自然人在案件受理前死亡的,其主体资格已丧失,仲裁庭将其列为当事人的,仲裁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可以通过重新仲裁予以弥补的,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6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21条、第22条《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法(民四)明传(2021)60号)第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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