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执业律师麦某波发现北京法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某公司”)未经其授权,在其运营的“法某”网站及微信小程序中将其列为平台认证律师,并展示其“执业年限”“胜诉率”“收费标准”等信息,同时标注“请勿私下与律师达成合作”。然而,麦某波从未与法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且平台展示的执业信息存在明显错误。此外,广州市律师协会声明指出,法某公司未经授权公开律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涉嫌虚假宣传。麦某波据此提起诉讼,主张法某公司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及商业利益,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并要求北京律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某公司全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某公司及律某公司辩称,其收集的律师信息属于已公开的执业信息,且处理方式符合大数据行业惯例。例如,“执业年限”系根据律师执业证号推算,“胜诉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平台。此外,案涉小程序未正式上线运营,已及时下架。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主要裁判观点如下:虚假宣传与误导性信息构成权益侵害:法某公司虚构与麦某波的合作关系,误导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存在合作,截取麦某波的商业机会,侵害其经济利益及职业声誉。用户画像超出合理范围:法某公司通过算法生成麦某波的执业能力评价(如胜诉率),但数据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告知义务,属于对已公开信息的超范围处理。股东连带责任的适用:律某公司作为法某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法某公司,故需对法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法某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律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入库编号:2025-07-2-369-003;题目:麦某波诉北京法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律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二、法理分析: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边界与司法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企业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合理范围”。法院结合法理与实务,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论证:
(一)处理目的与方式的合法性审查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允许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但要求处理行为必须符合“合理范围”。根据立法精神,“合理范围”需满足两个要件:目的正当性:信息处理应服务于公共利益或合法商业目的,且不得损害个人权益。本案中,法某公司利用麦某波的信息吸引用户流量,本质是为自身谋利,但其虚构合作关系、发布错误信息的行为,已超出合理商业目的范畴,构成对麦某波职业声誉与经济利益的侵害。手段必要性:即使信息已公开,处理方式也需与目的直接相关,并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措施。法某公司未核实信息的准确性,直接通过算法生成用户画像,导致错误评价广泛传播,显然违背了必要性原则。
(二)用户画像的法律性质与责任认定
用户画像是通过算法对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归类后形成的个人特征模型。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自动化决策(如用户画像)应当保证透明度和结果公平,不得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本案中,法某公司生成的“胜诉率”等指标,不仅数据来源存疑,且未向麦某波告知处理规则,导致其无法对错误信息提出异议。这种“黑箱操作”直接侵犯了麦某波的知情权与更正权。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权益不仅包括隐私权,还涵盖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权。即使信息已公开,个人仍有权拒绝他人以歪曲、误导性方式使用其信息。法某公司通过错误画像截取商业机会的行为,实质上剥夺了麦某波对自身信息的控制,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三)股东连带责任的适用标准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律某公司作为法某公司的全资股东,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如审计报告、财务往来凭证)证明财产独立性,故法院直接推定其与法某公司存在财产混同。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严格适用,旨在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责任。
三、延伸思考: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之道
本案判决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但也引发更深层思考:如何在促进数据流通与保护个人权益之间实现平衡?首先要明确“合理范围”的司法标准。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合理范围”的认定标准,例如引入“场景一致性”原则,即信息使用场景需与原始公开场景基本一致。其次,强化算法透明度与问责机制。监管部门可要求企业公开用户画像的基本逻辑,并建立错误信息快速更正渠道,避免算法决策成为侵权的“帮凶”。最后,要完善企业合规指引。企业处理公开信息时,应建立内部审查机制,确保信息准确性,并通过弹窗、邮件等方式向信息主体履行告知义务。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护了个人信息权益,也为大数据行业划定了合法合规的“红线”。未来,随着技术发展,法律需不断适应新挑战,在保护与利用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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