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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师团队:夫妻一方给“小三”送房送车?配偶可主张全额返还

2025-06-23 14:33 次阅读

作者:张万,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李某某与冯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冯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孙某某建立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赠与孙某某用于购房。李某某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一审法院仅确认合同无效但未支持返还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赠与合同因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而无效,孙某某需全额返还10万元。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李某某诉孙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7-2-076-002)

二、法理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法律边界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冯某单方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所谓“平等”,并非指夫妻双方可随意分割财产各自处置,而是强调重大财产处分需协商一致。

 

冯某将10万元夫妻存款赠与孙某某,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处分大额财产。二审法院强调,冯某的赠与行为既未获配偶同意,又违背忠实义务,直接侵害李某某的财产共有权。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第三者”常以“不知对方已婚”“自愿赠与”抗辩。但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孙某某取得财产不构成“善意取得”。原因在于,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善意+有偿+公示”三要件。而孙某某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无偿获赠财产,主观上难谓善意,客观上未支付合理对价,自然无权保有涉案款项。

(二)合同无效后的返还逻辑:为何配偶可直接主张?

部分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冯某的份额”,故孙某某至少应返还李某某50%。但二审判决突破“按份分割”思维,判决孙某某向李某某全额返还10万元,其法理基础有三:

1.共同共有的整体性

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统一整体,不区分份额(《民法典》第299条)。李某某作为共有人,有权就全部财产主张权利。若仅支持部分返还,实质是将共同共有降格为按份共有,违背婚姻财产制度本质。

2.不法原因给付不得保有

冯某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民法典》第153条)。法律不保护基于违背伦理的给付行为,故孙某某取得财产自始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此处“返还”指向给付方,但因冯某的处分行为侵权,李某某作为权利人可直接主张返还。

3.保护婚姻家庭的立法价值

裁判要旨明确将“夫妻忠实义务”与“财产权保护”并重,体现司法对婚姻家庭稳定的价值倾斜。若允许擅自赠与的财产部分有效,无异于纵容婚外不正当关系中的财产转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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