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16年起,郑某某等人控制的惠赢公司作为广文所会员单位,在无期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套用国际期货K线图,虚构“飞天蜡像”等艺术品交易,通过QQ群、直播间诱导投资者开户。公司人员假扮分析师“喊单带单”,刺激客户频繁交易,后台则通过监控数据、反向操作等手段人为制造客户亏损,从中分取高额手续费及客户损失。经鉴定,仅郑某某等三人名下的487名投资者损失就超5000万元。
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郑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改判为诈骗罪,刑期提高至七年至十年六个月,罚金总额达1700万元。法院指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资质、伪造交易、操控后台等手段骗取客户资金,其非法经营行为仅是诈骗的手段,应择重罪以诈骗罪论处。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郑某某等诈骗案,入库编号2023-05-1-222-005)
二、法理分析:为何“非法经营”变为“诈骗”?
(一)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张万军律师指出,两罪本质区别在于主观故意。非法经营罪中,行为人虽违反特许经营规定,但仍有真实交易意图;而诈骗罪的核心是“骗取财物”。本案中,郑某某等人的操作暴露了诈骗本质,所谓“飞天蜡像”等艺术品实为虚拟标的,无实物交割;通过后台监控、反向喊单、对赌对冲等方式人为制造客户亏损;公司收益直接与客户损失挂钩,而非正常市场交易佣金。
(二)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如何定罪?
二审法院将非法经营行为定性为诈骗的手段行为,二者构成牵连犯。张万军教授分析,根据刑法理论,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超5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区间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郑某某等人造成损失超5000万元,远高于内蒙古地区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50万元标准,故按诈骗罪重判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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