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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强奸未成年被害人案件中“胁迫”手段的审查认定

2025-06-14 22:43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2年7月,被告人孙某钊通过QQ以假名诱骗时年14岁的初中女生江某某见面。江某某识破其身份欲离开时,孙某钊强行夺走其手机,并以“发生性关系才归还”相要挟,将江某某带至小区地下室反锁房门,随后回家取避孕套实施强奸。同年8月底至9月初,孙某钊再次以公开性侵视频威胁要求见面发生关系,被害人家人报警后案发。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钊强夺手机拒不归还的行为,虽对成年人未必构成心理强制,但结合被害人未成年、社会经验匮乏、手机存储重要信息及面临家长责难等特定情境,足以使其陷入“不敢反抗”的恐惧状态,符合强奸罪中“胁迫手段”的构成要件,故以强奸罪判处孙某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认罪服判,判决已生效。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3-1-181-001 / 案例名称:孙某钊强奸案——强奸未成年被害人案件中“胁迫”手段的审查认定)

二、法理深度解析:未成年人强奸案中“胁迫”认定的特殊性

本案裁判要旨的核心突破,在于明确了对“胁迫手段”的认定必须摆脱机械套用成人标准的思维定式。刑法第236条中的“胁迫”本质在于制造心理强制,使被害人陷入“不敢反抗”的客观状态。而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社会经验、资源掌控度与成年人存在显著鸿沟。以本案夺手机为例:对成年人而言,手机是可通过报警、挂失解决的财产损失;但对14岁的江某某而言,手机存储着社交隐私、学习资料等全部数字人格载体,丢失后更需直面家长的严厉追责。这种复合压力使其产生“手机比命重要”的极端认知——加害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压迫具有“杠杆效应”,微小举动即可撬动巨大恐惧。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论证“不敢反抗”时采用了情境嵌入型审查标准,既考察被害人陈述中“为拿回手机被迫发生关系”的主观心态,更结合案发环境(被带至封闭地下室)、加害人行动连续性(锁门后离开取避孕套显示绝对控制)、未成年人自救能力缺失(无通讯工具、物理隔离)等客观要素。这符合最高法关于“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抗拒’条件认定应适度放宽”的司法导向。实践中常见误区是将未成年人“未呼救”“未激烈肢体冲突”等同于自愿,却忽视其因力量悬殊、社会支持缺位导致的“冻结反应”。法律不强求羔羊对抗饿狼的勇气,只审视饿狼是否利用羔羊的脆弱性实施猎捕。

从刑法理论看,本案诠释了“手段相当性”原则的动态内涵。胁迫的“相当性”非指物理暴力等级,而指行为对特定被害人心理防线的瓦解程度。孙某钊选择抢夺手机而非直接殴打,恰恰说明其精准捕捉了未成年被害人的“痛点”——加害手段与被害人弱点之间的适配性,正是胁迫故意成立的关键佐证。若仅因未使用刀械威胁就否定胁迫性质,无异于纵容犯罪人针对未成年人设计“非典型暴力”的作案模式。

张万军教授进一步指出,此类判决对校园欺凌衍生的性侵害具有预警价值。当前青少年普遍存在“数字生存依赖”,抢夺电子设备、威胁曝光聊天记录已成为新型胁迫工具。司法机关需敏锐识别技术环境对传统胁迫手段的异化:当一部智能手机能锁住未成年人的全部社会关系时,其作为胁迫工具的杀伤力不亚于一把匕首。本案确立的“未成年人特殊情境评估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审查路径——法官必须回答:在特定未成年人的认知框架下,该威胁是否足以剥夺其合理选择空间?

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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